帮我爸妈问
去年我爸妈卖掉我们家的工厂 总金额约两亿 不过他们只占1/6
今年我看到这个新规定 我们工厂是在新北
稽征机关仅查得或纳税义务人仅提供交易时之实际成交金额,而无法证明原始取得成本
,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以查得之实际房地总成交金额,按出售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占
公告土地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总额之比例计算归属房屋之收入,再以该收入之15%计算其
出售房屋之所得额:
1.台北市,房地总成交金额新台币(以下同)7千万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总成交金额6千万元以上。
3.其他地区,房地总成交金额4千万元以上。
可是我爸妈只占1/6 所以对我们来说我们的成交金额不超过四千万
这样是可以用一般的申报就好
还是必须要这个规定报?
因为两者差满多的....
更何况我们是工厂不是豪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