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员工烧炭 好心雇主倒赔凶宅193万

楼主: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4-13 22:37:18
内文:
员工烧炭 好心雇主倒赔凶宅193万
2015年04月13日
【蔡进男╱基隆报导】好心没好报!基隆市一名好心老板,租屋给员工当宿舍,其中一名
男员工表现不佳,未过试用期,老板体恤他父母双亡、经济困顿,仍让他住宿舍,该名员
工竟在宿舍自杀,老板亲手打理他的丧事,未料房东不堪房子变凶宅,导致房价惨跌,向
老板请求连带损失赔偿,法官日前判老板须赔偿一百九十三万元。
判决书指出,基隆市一名从事冷冻食品的王姓老板,去年二月向简姓房东承租房子,作为
员工宿舍,其中一名马姓男员工(约三十岁),去年六月到职,工作一个多月,因在外有
债务纠纷,影响工作表现,并未通过试用期,老板因他父母双亡,经济状况也不好,好心
让他继续住在宿舍。
法官:有监督之责
没想到马男去年八月在宿舍烧炭身亡,姊姊是唯一的亲人,出面竟仅拿走死亡证明,也不
管后事,王姓老板好心协助治丧,未料因承租房子成了“凶宅”,房东找来鉴价公司估算
,发现房价因凶宅缘故减损四成,平白少了一百九十三万元,因而转向租屋的王姓老板求
偿。
王姓老板出庭时表示,马姓员工自杀时,双方早已终止雇佣关系,马姓员工自杀的举动,
也与受雇时执行的职务毫无关系;但法官认为王姓老板让该名员工住宿,理应负起监督之
责,因此判决王姓老板应赔偿简姓房东一百九十三万元的房价损失,王姓老板当庭喊冤,
表示会再上诉。
跳楼陈尸处也列入
东森房屋法务部协理周秉瀛表示,凶宅可分狭义及广义解释。狭义部分,凡因凶杀或非自
然因素死亡的处所,可认定为凶宅。广义部分必须视情况而定,例如跳楼案,跳楼的楼层
及陈尸处(有时会坠落在阳台或遮雨棚),都可能被视为凶宅。另有些凶杀或自杀案虽在
屋内发生,当事人却到了医院才死亡,凶宅认定也会出现模糊空间。
周秉瀛指出,台湾人忌讳买凶宅,凶宅价格会比一般住宅至少跌一、二成,但法律没有明
订凶宅与房价的必然关系,屋主仅能依《民事》的房屋瑕疵来请求赔偿,至于该不该赔?
赔多少钱?由承审法官决定。
请道士作法可求偿
针对该案,律师林富贵认为马男虽离职,与王姓老板没有实质雇佣关系,但他住在老板承
租的员工宿舍内,形式上仍未完成终止雇佣契约,马男烧炭自杀造成的损失,老板要负连
带责任。
林富贵强调,凶宅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并不限于房价折损,例如到汽车旅馆烧炭、上五星
级饭店房间割腕,业者也可要求营业损失,甚至请道士作法费用,都可求偿;若不想被求
偿,自杀者亲属可在三个月内抛弃继承。
凶宅屋主索赔案例
2014/05/28 台中陈姓妇人在娘家厨房上吊自杀,胞兄向3名外甥要求赔偿损失
.结果:赔偿25万余元
2013/05 北市莱尔富超商员工在店内上吊死亡,房东向莱尔富求偿600万元
.结果:赔偿250万元
2013/01/16 新北陈姓男子在中和区大智街租屋处烧炭自杀,屋主向陈男父母求偿100万元
.结果:法官认为只是心理因素,屋主无实际损失,判屋主败诉
2011/12 台中林姓父女租屋同住,后女儿自杀,房东向林父求偿196万元
.结果:赔偿196万元
资料来源:《苹果》资料室
连结: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413/36490853/
其他:
算不算凶宅 就看法官的自由心证囉
作者: auden (.....)   2015-04-13 22:40:00
这case是凶宅无疑啦 就提醒我们 好人也别乱当
作者: ceca (生活艺术大师 ￾ N)   2015-04-13 22:42:00
寿险业还不快推凶宅险,马的商机那么大我这边1x间房子要保啦.
作者: auden (.....)   2015-04-13 22:44:00
听起来确实是不小的商机...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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