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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被撞进屋断气 也算凶宅
2015年01月27日11:58
高雄王姓女子去年看上楠梓区1栋透天厝,但签约付头款后得知房屋5年前曾遭车祸撞击,
1路人被撞进屋内死亡,她要求退订不成告上法院,虽卖方辩称路人是送医后才断气,但
法官调阅急救记录发现路人到院前已死亡,认定符合双方契约注记的“凶宅”解约事由,
判决卖方应返还115万头期款。可上诉。
王女提告指出,去年她以810 万元买下该屋,签约前她听说2010年间,曾有人驾驶自小客
车不慎撞及房屋大门,并将路旁从事资源回收的黄姓妇人撞进屋内,因她不确定黄妇是否
当场断气,一度迟疑,后因卖方一再保证黄妇并非死在屋内,双方才在签约时注记“若事
后标的证明‘凶宅’,则卖方收取价金全部无息退还买方”,她才放心签约并付头款。不
料事后查访确认,黄妇确实是当场死亡,遂提告要求退还头期款115万元。
卖方则辩称,黄妇遭车祸撞击后并未跌入房屋1楼内,且依车祸案件刑事判决认定,黄妇
是在送医急救后延至当天凌晨4 时死亡,也不是当场停止心跳死亡,且根据内政部不动产
仲介范本,所谓“凶宅”是指自杀或凶杀死亡,王女不能事后片面扩大解释“被害人于事
故现场已停止呼吸心跳”就算凶宅。
但法官传唤该屋邻居与签约时在场的张姓地政士等人,邻居证称车祸发生时曾目击黄妇被
撞进屋内,张男则证称,王女在签约时提及房屋曾发生交通事故,表明若有人死于房屋内
,她就不要买,卖方也同意,因此他就将买卖双方的意思表达在契约第3 条注记上“本件
不动产标的是发生交通事故车祸,不是凶宅,若事后标的证明凶宅,则卖方收取价金,全
部无息退还买方”,证实双方均同意如有人因交通事故死在屋内,该房屋就是凶宅。
法院再调阅黄妇送医记录,发现她确实在到院前死亡,并非卖方辩称的送医急救后才断气
,因此认定王女主张有理由,判决卖方应返还头期款。仍可上诉。(王吟芳/高雄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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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报导看 黄妇是到院前死亡 也可能是死在救护车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