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先进:
买方透过某绿色的上市公司下斡旋,因未达目标价而未成交。
数周后,透过朋友(他牌仲介)再次下斡旋成功,卖家签署同意书与定金确认书。
后来买卖双方发现斡旋合约书与委托买卖合约书均有规定"委托其间内或委托期间届满后
三个月内,买方或其配偶 二等亲内之亲属或买方以第三人名义与卖方成交,视为原公司
完成仲介并须依规定支付服务费与成交价某比例为损害赔偿。"
实务上,是不是第一次斡旋不成只能继续找同一家公司? 此案例买卖双方若有意愿成交且
维持第二家仲介服务,是否有解套方式? 第二家仲介若愿意签署"若原仲介对买卖方索赔,
将负担所有费用" 是否可行?
感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