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N7000大说我是个人意见,负责任如我,应该要说清楚讲明白我的论断基础
供各位前辈公鉴
一、"仲介"是一个什么样的行为
仲介在法律上,毫无疑问的是属于民法565以下的居间契约,而且是属于"媒介订约"
型的居间,也就是说要仲介要让买卖双方成立契约之后,才算是完成他的任务,也
才可以依民法568I请求仲介服务费。
二、什么时候买卖契约成立
这边跟大家说一个法律小常识,法律上契约成立原则上是不以书面为原则,也就是
说只要两个人口头讲好就可以成立契约,而且不用针对契约的每一个部分都钜细靡
遗的讲好,只要针对契约的重要部分都讲好之后,契约就可以算是成立。在买卖契
约来说,只要针对买卖的标的物确定,要用多少钱买两边讲好,这样契约就算成立,
这个时点也就是所谓的斡旋成立时点。后来代书请双方来签约的仪式,就真的只是
仪式,不会因为没有坐下来签约,契约就不成立。
三、结论
什么时候付服务费? 双方契约成立
房子买卖契约什么时候成立? 斡旋成立的时候
本案斡旋是否成立? 依原PO说法已成立
本案应否付服务费? 要,一毛都跑不掉! 故得证#
四、小叮咛,以上还是属"个人意见",最后还是取决于当事人间有无特约而定。
法律意见可以参考高等法院97上947号判决
键盘意见,下台一鞠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