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版友的解释 仲介现在是用这条跟我求偿仲介费,因为斡旋书在退订时
已缴回给仲介,以下是我印象中的条约内容,所以我不知道怎么主张立场
因为我也认为合约未签=交易未成立,有询问过消保官,也是认为这是模糊地带
"买方如违约不签署书面买卖契约,或买卖契约成立后,因可归责买方责任
使契约不成立,仍需支付买方所负担之仲介费,买卖双方合意解除者,亦同"
※ 引述《sibyls (被动工作狂)》之铭言:
: 我是买方 本来已经斡旋成功 尚未签约 后来家人反对而取消
: 也已经跟屋主和解 收取部分斡旋金
: 可是仲介打来说 因为斡旋已经成功 所以要收仲介费打七折
: 请问就法律上来说合理吗? 我问过其他家仲介 都说退订没有再收仲介费的
: 我真的是不知道如何处理 请问是否有法律上专业的板友帮忙 谢谢
: PS.仲介是台湾第一大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