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标准出炉 最多3户
2014-06-10 00:57 工商时报 记者林淑慧/台北报导
打击囤房,非自住房屋税将调高。财政部昨(9)日正式公告,供自住用的住家用房屋
之认定标准草案,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自住以3户为上限;换言之,
第4户以上将视为非自住房屋,明年5月申报房屋税时,将适用新税率。
房屋税条例日前三读过关,各县市房屋税将分为自住与非自住房屋,适用差别税率。自
住用住宅房屋税负不变,非自住房屋税率下限则调高至1.5%,最高至3.6%,同时纳入囤
房条款,地方政府可按所有权人持有房屋数订定差别税率。
财政部昨天正式公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标准”草案,按规
定草案将预告7天。依财政部定义,只要符合无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
使用,即属自住用住宅,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全国合计上限为3户。
财政部表示,在订定供自住用的住家用房屋认定标准时,考量个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
系尊(卑)亲属居住使用,属于社会常态,应认定属于自住使用房屋,才合乎社会人情。
不过,为避免有心人士用人头户来规避税负,影响地方财政,因此限缩为本人、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全国合计以3户为上限,以符合社会现况、量能课税及租税公平。
另外,为鼓励囤房族将空屋释出,出租给社会上有需要的人,财政部也依据奖励民间成
立租屋服务平台办法,凡出租给领有政府最近年度核发之租金补贴核定函的中低所得家庭
,作为住家使用的公益出租人,该出租房屋可视为自住房屋,享有房屋税负不变的优惠。
财政部强调,税制建立不易,除了中央修法区分房屋用途来课税之外,地方政府也须同
步调整税基,最好能仿效台北市采取累进税率课税,以发挥打击囤房的效果。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40610000141&cid=120
心得或感想:
还好税率不高 适度上调 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又能稳定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