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个棘手的问题
我家于1月购买的房屋
原订是4月10日交屋
4月7日已经过入我的名下 代书没给正本 我去代书那边拿影本回来
但是因为卖方的新屋仍未整修完成
于3月底告知要延迟
这时才发现 虽然说某大房仲公司的制式合约
最后一段虽然有写逾期可求偿
但却没有明定每日的应赔偿金额 请问这样我们是否还能跟他求偿呢?
还是只能放水流
另一方面 因为对方第二次无法履约交屋 原订本月底交屋
我们打算找屋主 房仲 代书来开会
最后一次确认房屋的交屋日期跟惩罚金额 目前对方只口头承诺要支付我下个月的房租
请问每天罚已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 是正常吗?因为查之前的资料是这样写
另外如果对方仍未交屋 是否只能写存证信函请求交屋呢?
或是其他手段呢
这次真的是一个很大的教训
即使跟家人翻脸 也应该坚持要订好赔偿金额
家人竟然还说不要把事情弄复杂 只想从第三次交屋日期或是4月30日开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