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政部地政司全球资讯网
网址:http://www.land.moi.gov.tw/pda/content.asp?cid=992&mcid=1544
内容:
开放陆资来台投资不动产
一、法令依据
政府为落实经发会之共识意见,顺应全球化潮流并有效运用资金及技术,提升
台湾地区整体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活络不动产交易市场,于91年4月24日修正
公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9条,开放陆资来台取得不动产。大
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取得内政
部许可后,得在台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内政部爰配合订定发布“大
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以下简称许可
办法),以作为大陆地区人民及陆资法人来台取得不动产审核之依据,并采许
可制,由内政部会同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国家安全局、国防部等相关机关审核
同意后,始得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
二、执行情形
大陆地区人民及陆资法人自91年8月8日许可办法发布迄今(103.3.31),经内
政部依上开许可办法规定许可取得不动产者共计143件,其权利价值计22亿13
万7,397元(详如下表)。经内政部许可之143件中,宜兰县2件、基隆市4件、
台北市12件、新北市20件、桃园县21件、新竹市1件、新竹县1件、台中市31件
、彰化县2件、南投县2件、台南市2件、高雄市41件、台东县1件、苗栗县1件
、云林县1件及金门县1件。
附《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来台
取得不动产已许可件数及权利价值统计表》,制表日期:103.4.8。
请按网址参考
※ 引述《sentiswab (梦)》之铭言:
: 1.来源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