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看板上有人问过这问题,大多数板友说委托销售的一般约可随时
终止(民法第549条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随时终止委任契约);但也有
板友说,若是专任约的话,好像要付费用。
内政部版本的委托销售契约书范本里的第十条写道"如尚未仲介成交前
因可归责于委托人之事由而终止时,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必要之仲介
销售服务费用,本项费用视已进行之委托期间等实际情形,由受托人
检据向委托人请领之。但最高不得超过第五条原约定服务报酬之半数"。
我的疑问是:为何内政部版本的契约书不是按民法第549条写说可随时
终止契约?而是要支付一定之费用?是因为内政部版本的委托销售契约
范本是专任约,所以才要支付费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