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不是移民啊!!
大陆人员每年在台停留由1个月放宽到4个 月,不限每次停留期限和次数。大陆专业人士
每次 在台停留不超过一年,配偶与未满十八岁子女可随行,停留一年以上的大陆专业人
士及配偶、子女,可参加全民健保。有居留权的大陆人士,可在银行存款、贷款、 申请
使用信用卡,办理新台币与外币融资。无居留权的大陆人士,可办理定期存款帐户,贷款
只限于购房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0%。经许可可登记的陆资企业, 可在台湾银行办理新
台币或外币融资。取消大陆人民取得不动产需说明资金来源的规定。在台工作的大陆人员
可购置住宅,自登记之日起满3年后允许出售或转让。 企业法人购买办公大楼、厂房或员
工宿舍的出售时间无限制,贷款比率不限制。
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9条及其授权制定之“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
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之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其于第
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得于取得主管机关许可后,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
。
一、权利主体
不动产权利登记主体包含以下三种:
1. 大陆地区人民。但现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
体之职务或为成员者,不得取得或设定不动产物权。
2. 经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许可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3. 经依公司法认许之陆资公司。
上述第2项所述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须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
法”之规定,经经济部许可后,始得申请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上述第3项之陆
资公司,亦须依“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来台设立分公
司。
二、取得不动产种类
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陆资公司,为供下列业务需要,得取得、设定或移转
不动产物权:
1. 业务人员居住之住宅。
2. 从事工商业务经营之厂房、营业处所或办公场所。
3. 其他因业务需要之处所。
三、取得不动产程式
在取得不动产之程式方面,本办法规定,大陆地区人民及经许可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或陆资公司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申请人身分证明文件等相关档,向地方政府申请审核
,再于审核通过后,并同移转不动产权利案件简报表,报请台湾内政部许可。在内政部许
可后,始可进行不动产过户登记。
四、不动产移转限制
虽然台湾政府开放大陆地区人民取得台湾的不动产权利,不过对于相关不动产权利的移转
,具有以下限制:
1. 大陆地区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动产所有权,原则上须于登记完毕后满三年,始得
移转;以及
2. 经许可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陆资公司所取得的不动产物权,虽然没有转
让期间之限制,但在遇有转让情形时,必须相经过地方政府审核,再经过内政部许可后,
才能办理不动产移转登记。
五、购买不动产所需的贷款
具有台湾居留许可的大陆地区人民,以及经过台湾政府许可或认许的大陆法人、团体或其
他机构与陆资公司在台湾购买不动产需要贷款时,可以以与台湾人民与企业相同的条件向
台湾的银行办理贷款(包含信用贷款)。
但如果是没有居留许可的大陆地区人民,以及未经过许可或认许的大陆法人、团体或其他
机构与陆资公司需要贷款时,除了必须将所购买的不动产提供给贷款银行作为担保外,同
时贷款的成数,也只能以不动产价款的五成为上限。
※ 引述《shhsu (shhsu)》之铭言:
: 标题: Re: [新闻] 服贸后遗症4万8移居台湾?
: 时间: Sun Mar 23 11:04:57 2014
:
: 贴个移民署的回应参考。
:
: 来源:msn新闻网
: 网址:http://news.msn.com.tw/news3619298.aspx
: 内容:
:
: 花钱移居台湾 移民署:不要信
:
: (中央社记者刘建邦台北21日电) 针对网络传出人民币4万8000元可移居台
: 湾的广告,移民署今天说,内容错误百出,呼吁民众和港澳大陆民众不要误
: 信。
:
: 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说,已把该广告内容提供大陆公安机关协助查缉来源
: ,若民众涉及相关诈骗情事,会交由权责机关依法究办。
:
: 移民署表示,目前大陆民众不能以投资方式来台居留,该广告提到永久免签
: 、享受健保、子女受教育、直系亲属在台居留及创业等待遇都是不正确讯息
: 。
:
: 移民署说明,并非所有在台出生子女都可取得户籍,若大陆民众与在台设有
: 户籍国民结婚并完成登记而生育或采认领、领养,才可取得台湾户籍。
:
: 台湾虽面临少子女化危机,但不会开放大陆民众来台生子,更不容许发生类
: 似大陆孕妇到香港生子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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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民署强调,目前两岸政策只对因婚姻关系或符合法定条件大陆民众核发居
: 留资格,其他如交流、探亲、探病、观光、研习、奔丧等状况,仅依法核给
: 停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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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民署表示,在台停留的陆籍民众并无法转换身分取得台湾户籍,再次呼吁
: 民众不要盲目转载和社会切勿轻信网络谣言以免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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