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小弟不才又有问题上来请教各位了
先谢过各位朋友解答
由于小弟亲戚家中建商来讨论合约,条件之类的已经差不多了
剩下一些日期和权力的问题
我们在合约中有提到完工交屋的期限如下
1.于本契约签订后乙方(建商)应于民国107年X月X日前完工即完成交屋
(这是小弟根据内政部提供预售屋合约中抄部分下来的)
但是建商超极坚持一定得改成如下
2.于本契约签订后,乙方应于建造执照所载法定工期内完工并申请使用执照
请问,如果改成2,对于建商来说可以多了什么法律上的漏洞来钻吗?(例如:展延工期
或是告诉你使用执照一直没好来拖延合约交屋期限)
哪一条对我们来说比较有保障(下星期就会给律师看过,想要先有个底)
感谢各位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