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前屋主上吊 房屋买卖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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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刘姓妇人为子购屋,房仲仅告知16年前屋内有人因忧郁症烧炭自杀,送医后才身亡
,却未告知9年前屋主上吊自杀,虽在买卖契约中勾选为“凶宅”,但法官认为构成交易
上重大瑕疵,判决契约无效,应返还150万元订金。刘妇在今年1月21日,透过不动产仲介
资讯得知潭子有1房屋欲出售,当晚与女儿前往看屋,曾询问廖姓业务员该屋有无非自然
事故?廖男表示,16年前有人因忧郁症烧炭自杀,但是在送医后才身亡,算是小事故。
3天后,刘妇与房仲签立不动产买卖契约,以485万元购入该屋,房仲也在契约中的“建
物是否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情事”项目上勾选“是”,刘妇并当场交付150万元签约金
和9万7000元仲介费。 没想到签约后,刘妇同事提及该屋似乎已卖很久,且屋内有人自杀
,刘妇因而询问附近邻居,得知原屋主9年前在屋内上吊。台中地院审理时,传唤原游姓
屋主的儿子,才知仲介资讯完全错误,游男称,他妈妈16年前癌症去世,并非烧炭或自杀
,9年前他爸爸在屋内上吊自杀。
法官认为,房屋是否曾发生“非自然身故”,属房屋交易的重要资讯,卖家有详细说明原
委的义务;纵然不知为“凶宅”仍应负瑕疵担保责任,若仅告知其一,仍属未尽告知义务
,判决解除买卖契约,卖家要返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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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有多少房子是凶宅却被蒙在鼓底了...我想一定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