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我跟我老公买了一间电梯大楼新成屋,其三楼有户外露
台,一楼店面外有延伸的人行道,建商有与我们签约定专用同意
书,里面有提到‘买方同意由购买该层楼之住户享有使用权’。
我今年七月搬进来的时候发现三楼外的露台已经被搭建了,但那
个露台也只有三楼的住户可以出入,想想也就算了。但这个礼拜
发现一楼店面也开始从门口把向外延伸的的人行道搭建,这会一
定程度地影响行人的行走,请问住户签了此同意书可以要求其拆
除吗?或是可以请其他非本大楼的居民去报拆呢?
此外,我们签的同意书内容是写‘享有使用权’,而非一般所写
的‘永久专用’,请问此字面上是否会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呢?
感谢各位版友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