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意外身故"算不算凶宅?
事情是这样的,前几天看上一间老公寓,看完大家都很喜欢准备要下斡璇了,想说谨慎一点请房仲去问现屋主他当初买这房有没有跟前屋主打听过房子的历史跟状况,后来房仲回电给我说现屋主当初要买时有打听到屋内在十喝太多几年前租人时,一位男房客在屋内喝酒后猝死,但现屋主认为这是意外死亡不算凶宅,也就买下来了,而想当然尔,我知道这历史之后也没下斡旋了,只是很感谢现屋主跟房仲都没隐瞒就是了。
说了这么多,我想问的是以这例子而言,算不算凶宅?
※ 引述《TOYOTOMI (偷油偷米)》之铭言:
: 原则上来说
: 凶宅的定义是非自然死亡
: 也就是因为凶杀案、自杀、意外等原因死亡
: 病死并不能算是凶宅
: 即使是死了好几天才被发现的情况
: 在实务界的[通说]也不能认为是凶宅
: 但去年台北地院出现了一个判决
: 认为因未及时依礼俗殓葬致尸身腐烂生蛆,斟酌社会常情,
: 一般人对此陈尸未殓状态难免嫌恶畏惧而不愿住用同一陈尸场所。
: 故此死亡陈尸未殓之事件堪认已严重影响房屋之住户心理与交易价值,
: 符合契约所定之“非自然死亡事件”,认定买卖契约自始不生效力。
: 当然这只是一个地方法院的判决全案也还可以再上诉
: 最后也没被选为判例,并没有法律效力上的拘束力
: 只是要说...这确实是有争论的空间而已
: 但是这个法官的见解毕竟还是属于少数说
: 通说见解还是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凶宅
: 附上当时的新闻连结
: http://www.rakuya.com.tw/hnews/hnews_list/870/2/0/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