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
凶宅的定义是非自然死亡
也就是因为凶杀案、自杀、意外等原因死亡
病死并不能算是凶宅
即使是死了好几天才被发现的情况
在实务界的[通说]也不能认为是凶宅
但去年台北地院出现了一个判决
认为因未及时依礼俗殓葬致尸身腐烂生蛆,斟酌社会常情,
一般人对此陈尸未殓状态难免嫌恶畏惧而不愿住用同一陈尸场所。
故此死亡陈尸未殓之事件堪认已严重影响房屋之住户心理与交易价值,
符合契约所定之“非自然死亡事件”,认定买卖契约自始不生效力。
当然这只是一个地方法院的判决全案也还可以再上诉
最后也没被选为判例,并没有法律效力上的拘束力
只是要说...这确实是有争论的空间而已
但是这个法官的见解毕竟还是属于少数说
通说见解还是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凶宅
附上当时的新闻连结
http://www.rakuya.com.tw/hnews/hnews_list/870/2/0/29/0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3-04-23 12:38:00你误会了....内政部和法院对凶宅的定义不同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3-04-23 12:39:00法院的见解才是对的 但公示化困难内政部的定义才是有问题的 但好列出来保护消费者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3-04-23 12:40:00到底什么叫足以影响交易之物之瑕疵 本就不该由官方迳自认定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3-04-23 12:41:00照理来说由法院介入作个案判定才是公平的但不可能每间房子每个交易都由法院亲自下场裁决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3-04-23 12:42:00前人尸身烂死在屋内 不是内政部定义的凶宅没错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3-04-23 12:43:00但也的的确确影响买方意愿 说不是凶宅也说不太过去
作者:
ronblue (妖受赞)
2013-04-23 13:20:00非自然身故才叫凶宅吧 = = 合约上也是写非自然身故啊
作者: b90343024 (小太阳) 2013-04-23 13:55:00
意外也不算喔
作者:
blurry (今生今世)
2013-09-26 03:40:00已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