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
凶宅的定义是非自然死亡
也就是因为凶杀案、自杀、意外等原因死亡
病死并不能算是凶宅
即使是死了好几天才被发现的情况
在实务界的[通说]也不能认为是凶宅
但去年台北地院出现了一个判决
认为因未及时依礼俗殓葬致尸身腐烂生蛆,斟酌社会常情,
一般人对此陈尸未殓状态难免嫌恶畏惧而不愿住用同一陈尸场所。
故此死亡陈尸未殓之事件堪认已严重影响房屋之住户心理与交易价值,
符合契约所定之“非自然死亡事件”,认定买卖契约自始不生效力。
当然这只是一个地方法院的判决全案也还可以再上诉
最后也没被选为判例,并没有法律效力上的拘束力
只是要说...这确实是有争论的空间而已
但是这个法官的见解毕竟还是属于少数说
通说见解还是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凶宅
附上当时的新闻连结
http://www.rakuya.com.tw/hnews/hnews_list/870/2/0/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