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土地法34条之一下 共有的土地
: 已经遭其他共有人多数决与买屋的债权人成立买卖契约
: 只是土地法给"不同意的共有人"有优先承购权
: 但是如果"不同意的共有人"不愿意承受
: 假如 "不同意的共有人"又将自己的应有部分(持有)转售他人或设定抵押权
: 此时 因为"不同意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早就被基于实体法而成立买卖契约
: 若 有任何再转售或设地抵押权 都构成民法"债务不履行"与"物之权利瑕疵"
: "先前成立买卖契约的债权人"
: 可以请求原PO 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买卖标的物权利瑕疵赔偿
: 又假如"不同意的共有人"将自己的应有部分(持有)设定假债权的抵押权
: "先前成立买卖契约的债权人"
: 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与代位涂销抵押权与侵权行为赔偿
大大 我设定的是"最高限额抵押权" 并非"普通抵押权"
普通抵押权的确是如同您所说的处理方式
所以您所说的通谋虚伪等等很难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