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源连结:北区国税局网站发布稿
2.内容:
纳税义务人以“假信托真买卖”方式逃漏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一经查获,
将遭补税及处罚,得不偿失。
本局表示,本局101年3月10日接获民众检举甲君出售新北市三重区房地,
价额约950万元,未申报及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经查甲君于100年12月
12日将该房地以信托名义登记予乙君,惟甲君与乙君实际上系签订土地房
屋买卖契约,并非信托契约,且购屋款亦由乙君之配偶给付,因此该房地
之移转行为应属买卖而非信托
另查该房地原系甲君之母所有,于100年10月20日以买卖方式移转登记予甲君,
甲君于100年11月10日与乙君签订土地房屋买卖契约,持有期间未满1年,
应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虽甲君于101年6月4日向稽征机关以加计利息方式
补申报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惟因检举人检举在先,不符合税捐稽征法第
48条之1自动补报补缴免予处罚之规定,甲君逃漏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除补征所漏税款外并处所漏税额3倍以下的罚锾,全案补征税款1,425,000元、
罚锾1,425,000元及另加征滞纳金213,750元,共计300余万元。
本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切勿以不正当方法规避税负及心存侥幸,以为稽征机关
难以追查,希望纳税义务人勿以身试法,以免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