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赠与、继承或信托土地应重新申请自用住宅

楼主: xisland (窄宅)   2012-08-24 03:16:25
赠与、继承或信托土地应重新申请自用住宅
新闻日期: 101.08.23 发布单位: 新北市政府财政局 发布类别: 市府资讯
详细新闻内容
原已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课征地价税之土地,如有赠与、继承或自益信托而移转
者,新所有权人如欲继续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千分之2课征地价税,应依规定重新
提出申请。
新北市政府税捐稽征处表示,依土地税法第9条及第17条规定,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
率的条件包括:(1)地上建物办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户籍登记(2)该房屋为土地所
有权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所有(3)无出租或供营业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积以300平
方公尺(约90坪)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约210坪)为限(5)土地所有权人
与配偶及未成年直系卑亲属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以一处为限。
该处再次提醒民众,土地有赠与(包含夫妻赠与)、继承或自益信托等行为时,因土地所
有权人已变更,纵使符合上述土地税法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之规定,新所有权人仍应于
每年地价税开征40日前(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请,否则将被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
地价税,今年9月22日适逢例假日,申请日期顺延至101年9月24日截止。
另该处本于爱心办税原则,于土地所有权人办竣土地移转登记后,即主动寄发地价税适用
自用住宅用地税率之辅导函及空白申请书,提醒上述移转土地所有权之民众重新提出申请
。民众收到辅导函后,只要填妥背面之申请书,检附户口名簿及建筑改良物权状影本(信
托移转者另加附自益信托契约书影本)于申请截止日前邮寄至土地所在之税捐稽征处即可
申办适用优惠税率。民众亦可至该处税捐服务网下载申请书使用(网址为:
www.tax.ntpc.gov.tw);也可以利用网络线上申办方式申请(至税捐服务网点选财政部
税务入口网/线上申办/税务线上申办/地价税/申请自用住宅用地税率)。民众如仍有地价
税疑问,请拨税捐处服务电话89528625洽询。
撰 稿 人:土地税科 黄秀玲 电话:8952-8263
资料详洽:企划服务科 刘丽慧 电话:8952-8130
作者: lulalla (定存利息好少)   2012-08-24 10:59:00
没错,记得要重请,我家之前办过继承,结果也是发生自用变
作者: lulalla (定存利息好少)   2012-08-24 11:00:00
一般的状况,还好申诉一下就改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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