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原PO于7/21签约购入一大楼公寓含车位,原订 7/31 缴付中金,尾款待银行拨款后支付
(当时与前屋主约定最慢于8/31交屋)
后来家人有提到因8月中旬为农历七月,希望可以提前搬入,但前屋主拒绝便作罢....
但在昨天缴付中金后,前屋主才说车位已出租第三人至9月底,若对方不同意提前解约的话
希望我车位就等到10月后在使用,他会将9月出租费补贴我.....(OS:我咧干....)
请问板上乡民,这样可以告诈欺吗? 因为连仲介都不知道他车位出租第三人....
或是有什么条文/法例,可以要求车位使用权?
可以跟大楼管委会说那属于前屋主的私人契约,房屋出售后即该契约无效吗?
或是要求前屋主物品搬离及车位使用权收回后,在支付尾款吗??
第一次购屋就遇到这种状况,真的不知道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