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买屋签约后,交屋前家电被屋主更换调包!

楼主: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2-05-08 19:07:02
※ 引述《Levis5225 (乂虚无飘渺乂)》之铭言:
: 大概4月20日左右吧,详细日期我忘了(银行对保前几天),我接到仲介电话通知,
: 屋主新房子那边装璜进度有拖到,屋主表示交屋日期只愿意按照合约走(5/15),
: 我心里一整个无言,请仲介跟屋主协调,或者让我们去跟屋主当面谈交屋日期,
: 他说屋主表示已有留下4台冷气,其余的不关屋主的事,那是我个人认知上的问题。
: 我向仲介表示强烈不满,为什么可以这样对我,我实在不能接受!
: 这样我绝不接受交屋,也绝不会同意将尾款汇入屋主户头。(有履约保证专户)
小妹键盘分析,不一定对,参考看看。
1.履约保证不处理标的物有瑕疵之情形,故应从解除契约或减少价金的方向来着手。
2.依叙述,买卖价金之数额系包括卖方冷气之给付在内,
则从学理上角度来看,此双方之契约可能认定为
房屋买卖与家具买卖两契约联立之契约,据此,
冷气机之给付应属家具买卖契约主给付义务之一部而非属不能诉请履行之附随给付义务
3.虽然契约未明定冷气之种类与状况,然房仲既已愿意帮你作证,
则双方之真意即是原屋内之冷气(契约不限于书面,口头亦是契约),
此时为特定物之债。
纵或房仲不愿意为你作证(可能构成种类之债),
又黄又脏又旧之冷气能否符合民法第200条第一项之中等品质之物,恐有疑义。
4.从上,若认冷气机之给付系属主给付义务之一部,且该给付有瑕疵,
则交屋期限届至时法律上可资请求的基础有二 (法条请自行查阅)
(1)若认属特定之债(房仲愿意作证),构成给付迟延,
适用民法第229条第1项、254条,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则解除(家具买卖)契约。
若认属种类之债(房仲不愿意作证),
构成民227条第一项不完全给付(因卖方可补正)而准用给付迟延之规定,
准用民法第229条第1项、254条,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则解除(家具买卖)契约。
(此部分会涉及瑕疵如何解释认定之问题)
上开两者法律效果相同。
(2)民法第354第1项与359条第1项之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解除(家具买卖)契约或减少(家具买卖)价金。
(此部分同样会涉及瑕疵如何解释认定之问题)
5.此房屋买卖与家具买卖两契约联立之契约,
若能说服法院两者有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之关系,
则家具买卖契约之解除能同时导致房屋买卖契约之解除。(困难度高)
若不能说服法院,对于房屋则仍有过户购买之义务。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可能有误,小妹不负法律责任。
作者: roseritter (满城皆带闪光弹)   2012-05-08 19:31:00
搞不好这次就考出来搂
作者: Levis5225 (乂虚无飘渺乂)   2012-05-08 20:45:00
谢谢大大帮忙分析!目前由代书&仲介承诺处理中,若有消
作者: Levis5225 (乂虚无飘渺乂)   2012-05-08 20:46:00
息,小弟会再加注于板上,再一次感谢大大热心的帮忙!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