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购屋民众对斡旋金及要约书的基本认识

楼主: EllaElla (EllaElla)   2007-04-15 09:22:39
http://www.land.moi.gov.tw/realestate/b01/b01-2.htm
资料来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
一、 什么是“斡旋金”?
现在大多的消费者都是透过房屋仲介业者购买房屋,当消费者中意某间房屋,欲与屋主进
行议价时,仲介业者通常会向消费者表示:为表现买方的诚意,要求消费者先付一定之金
额作为斡旋差价之用,当屋主同意消费者之出价时,该价款即转为订金,并同时达成该笔
交易,消费者即负有与屋主签订契约之义务。一般仲介者所用之单据,俗称为“斡旋金收
据”、“要约承诺书”、“出价保证金”、“出价购屋协调书”、“买卖预约书”等不一
而足。
斡旋金制度乃仲介业者自创,属于非典型契约,由于法律未明确定义其性质,仲介业者与
消费者自行商议斡旋金之权利义务时,可能因解释不同,及认知上的差异,以致常常发生
争议。最常见的争议包括;可否单方撤销斡旋金契约?如何认定仲介业者已完成斡旋交易
?若消费者于斡旋交易完成后反悔不买,仲介业者可否没收斡旋金或扣除服务费?基本上
,上述的争议都属于私权争议,当仲介业者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无法解决时,都必须透过法
院的司法救济程序作出最终的判决,因此,消费者在签订斡旋金契约时,一定要看清楚双
方间的权利义务,如对契约文字有疑义时,最好也以文字特别注明双方之真意,以避免事
后可能发生的争议。
二、 什么是“要约书”?
由于斡旋金制度在实务运作上的诸多流弊,内政部特别制定了“要约书”范本,藉以取代
业者自创的斡旋金制度。
所谓“要约书”是登载买受人购买房屋意思表示之文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规定消费
者得不给付斡旋金给仲介业者,而以签订要约书交由仲介业者向屋主进行斡旋之方式替代
之,一旦屋主同意买方之要约内容时,该交易即属完成,消费者即负有进一步与屋主签订
书面契约之义务。
内政部所订立之要约书范本,适用于成屋及中古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委托仲介业者销售时
之参考,仲介业者应提供给消费者使用,惟消费者与仲介业者参考该要约书范本订立委托
销售契约时,仍可就个别情况磋商更订之。有关要约书中保护消费者的重要内容包括:契
约之携回审阅规定及要约撤回权。由于消费者所签订之要约书,一经仲介人传达到出卖人
,即生意思表示之效力,又该要约如经卖方承诺,契约原则上即告成立生效,若买方反悔
,卖方可选择要求买方履行契约,亦可选择解除契约,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为期审慎,
内政部之要约书范本中,特别让消费者有携回契约审阅权,于卖方承诺前并得为撤回要约
之规定。
三、 我可以选择使用“要约书”或“斡旋金”吗?
为了让消费者在仲介交易进行中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并避免不肖仲介业者利用掌握斡旋金
的优势地位,不当烦扰、压抑消费者的交易决定,公平会进行行业导正,其导正内容如下
: “ 房屋仲介业者如提出斡旋金要求 , 应同时告知消费者亦可选择采用内政部所订定

‘要约书’,如消费者选择约定交付斡旋金,则仲介业者应以书面明定交付斡旋之目的,
明确告知消费者之权利义务,仲介业者若未遵行而有欺罔或显失公平情事,则认其违反公
平交易法第24条之规定。”因此,仲介业者在提出斡旋金要求的同时,必须“主动告知

消费者选择采用要约书之权利,否则将认定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之规定。另公平会复进
一步要求房屋仲介业者应尽告知义务,并建议宜以另份书面文件供消费者签署,以告知消
费者“斡旋金”及“要约书”之替代关系及其选择权。
四、 我应如何循求法律救济呢?
消费者确因仲介业者之欺罔行为而受到损害,可具名并检附事证向公平会提出检举。并得
依公平交易法第30条至第32条规定,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http://www.sinyi.com.tw/news/01/main_01_1.asp?n3101=628&n3103=A01
原文请参考网址
重点就是
“斡旋金”与“要约书”(公平会之规定)
为了让消费者在仲介交易进行中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并避免不肖仲介业者利用掌握斡旋金
的优势地位,不当烦扰、压抑消费者的交易决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 90年 5月 10日
第 496次委员会议通过(公壹字第 01524号令发布) 公平交易法对房屋仲介业之规范说
明; 房屋仲介业者倘利用交易资讯不对称之特性,隐匿斡旋金契约与内政部版“要约书
”之区别及其替代关系,在向购屋人收取斡旋金之同时,未同时告知购屋人亦得选择采用
内政部版“要约书”及斡旋金契约与内政部版“要约书”之区别及其替代关系,将有违反
公平交易法第 24条规定之虞。故房屋仲介业者宜以另份书面告知购屋人有选择采用内政
部版“要约书”之权利,且该份书面之内容宜扼要说明“要约书”与“斡旋金”之区别及
其替代关系,并经购屋人签名确认,以厘清仲介业者之告知义务。另若仲介业者约定交付
斡旋金,则宜以书面明订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明确告知消费者之权利义务。
【地政司 2005/02/16 】
延伸阅读
售屋收斡旋金前 未告知可选择要约书 将迳判违法
http://www.hilaw.com.tw/2.HTM
(错误示范,该仲介业者的网页故意隐匿“要约书”的资讯,直接跳到“斡旋金”)
http://www.eversp.com.tw/service/dictionary/jj1.htm
作者: Haward (弱肌男)   2007-04-15 14:13:00
一般有制度的仲介或业务都会跟客户提到要约书,不过如果我是屋主,看到现金(支票)会更能显现买方的诚意,斡旋金又不是仲ꐠ
作者: Haward (弱肌男)   2007-04-15 14:14:00
介在收,会鼓励(或不推荐要约书)多半是因一般卖方(屋主)的喜
作者: Haward (弱肌男)   2007-04-15 14:15:00
好与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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