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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运动时期,引进新式企业需要巨大的资本。可是除了政府,民间根本没有能提供如此
庞大资本数额的金融机构。中国传统的集资办法是透过个人关系网络 (包括以宗族及地方
寺庙组织的名义成立控产集。由于所需的资本过于庞大,远超中国传统生意的规模,
不可能仅从个人关系网络筹集得来。因为传统中国没有法律保障的结算信用制度。只有个
人信用存在,而没有制度化的信用。虽然中国普遍存在使用契约或合同的传统,但是没有
强制执行合约的法律保障。如果发生合约纠纷,立约双方只有寻求其庇护人来解决纠纷。
个人信用是依赖庇护关系运作的。个人信用的世界,不可能建立起独立的金融市场,所以
集资的能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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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倒是很有趣
明明中国就有朝廷官员、官僚系统、审判机关
结果却没有法律保障的结算信用制度
合约纠纷双方只有寻求其庇护人来解决纠纷
难道官府衙门形同虚设?
这种情形之下,集资办法似乎就落后洋人
只能用官督民办来发展实业?
想请益中国手段真的真的就落后洋人
也无法提供强制执行合约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