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清国采官督民办企业是最佳解?

楼主: Reewalker (报告馒头班长不够)   2024-10-20 10:15:56
https://reurl.cc/A2rRq3
洋务运动时期,引进新式企业需要巨大的资本。可是除了政府,民间根本没有能提供如此
庞大资本数额的金融机构。中国传统的集资办法是透过个人关系网络 (包括以宗族及地方
寺庙组织的名义成立控产集。由于所需的资本过于庞大,远超中国传统生意的规模,
不可能仅从个人关系网络筹集得来。因为传统中国没有法律保障的结算信用制度。只有个
人信用存在,而没有制度化的信用。虽然中国普遍存在使用契约或合同的传统,但是没有
强制执行合约的法律保障。如果发生合约纠纷,立约双方只有寻求其庇护人来解决纠纷。
个人信用是依赖庇护关系运作的。个人信用的世界,不可能建立起独立的金融市场,所以
集资的能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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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倒是很有趣
明明中国就有朝廷官员、官僚系统、审判机关
结果却没有法律保障的结算信用制度
合约纠纷双方只有寻求其庇护人来解决纠纷
难道官府衙门形同虚设?
这种情形之下,集资办法似乎就落后洋人
只能用官督民办来发展实业?
想请益中国手段真的真的就落后洋人
也无法提供强制执行合约的法律保障?
作者: zeumax (烟灰缸里的鱼)   2024-10-20 11:13:00
司法裁判旷日费时,涉及跨省案件司法机关同为地方治理机构要嘛向上告发甚至告御状解决,要不就凭乡党会馆出头。严格来说施行千年的司法系统还没进化到为商业服务阶段
作者: gary76 (gary=yrag)   2024-10-20 14:39:00
官府衙门在司法上的责任,是减少诉讼,多进行调解,因为诉讼多在考核上是扣分点但另一方面,你不会以为没有商业合约纠纷的事吧?商业发达的地区的县太爷,连罢工纠纷都要处理,苏州等地就有叫歇碑记录这些纠纷事件,而透过宗族,同乡商会这些渠道向违约方施压,迫使他不得不履行合约条款,是一个很合理也很有用的渠道
楼主: Reewalker (报告馒头班长不够)   2024-10-20 15:24:00
有,但是还是无法形成法律保障的结算信用制度,清国集资能力还是输给洋人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10-20 20:20:00
山也BOT 海也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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