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标题: Re: [请益] 为何财产投票制被历史淘汰?
: 时间: Thu Aug 10 13:57:25 2023
:
: ※ 引述《g6m3kimo (眠月)》之铭言:
: : 不是,今天谈的不是“财产投票制”吗?意味着剥夺一群人本来的投票权益,甚或,对于
: : 那些拥有较多资产者,赋予他的票更多的价值,比如资产越多的人,一票等于两票.
: 我跟你说一件事情
:
: 直到到今天所有国家的投票制度本来就是会剥夺一部分人投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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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投票制度“不让定义上是人的人投票”,事实上就是剥夺了定义上
是人却不能投票的那些人的投票权利。
于是,在“应该人人都能投票”的假定(或主张)下,弄明白︰凭什么
剥夺某些人投票的权利。或者说,凭什么给予某些人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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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 大家觉得很正常的成年才能投票 年龄做为门槛
:
: 当然很多人认同年龄是因为心智 bala 等等原因
:
: 但是注意 也有很多人不认同 也就是修改投票年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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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修改年龄 也不是到完全无年龄限制
:
: 但是这也反映一件事情 年龄限制就是剥夺部分人的权利
:
: 至于是什么人齁 目前是政治问题 也没什么好说的
:
: 而且注意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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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的理由心智 也能用于 财产 学历 纳税 等作为限制
:
: 投票权 从以前到现在 从来都没有不剥夺投票权利的概念
:
上面列举了一些“剥夺或限制某些人”的投票权的理由,像是:
年龄、财产、学历、纳税 等等。
但是这些个理由和选举权的连结……不是没有问题;至少都不完美。
以下进一步论述。
一、年龄(或者说心智)
这个限制有人认为要排除心智上不成熟的人投票权,因为投票权是参与
社会事务,尤其是社会成员权利义务之分配,让不成熟的人投票将纳入
不成熟的意见。
好,请问心智成熟度纯粹用生理年龄(即一年加一岁)来衡量,适合吗?
没听过少年老成与一把年纪了还充满少女心吗?
孔融: 人家三岁就会懂得梨喔!
来,先看我国现行法有哪些规定。
宪法第130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年满20岁者,有依法选举之权,
除本宪法及法律别有规定者外,年满23岁者,有依法被选举之权。
刑法第17条规定:[1]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
[2]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3]满八十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民法第12条规定:满十八岁为成年。(最新修法前是二十岁)
13 [1]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
[2]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
看出问题了吗? 宪法规定满二十岁才有选举权,但是刑法和修正后的
民法都规定满十八岁即应负担完全刑法和民法法律责任。所以,前阵子
不是有些人“吵闹说”应该修宪把选举权年纪降为和民刑法完全责任人
一样?
例如:
我国选举权年龄调降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2月 更新日期:109年2月14日
资料类别:议题研析 作者:吕文玲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91753
但是这文中所提的也只是“单纯根据法条”规定的年纪在说嘴,亦即因为
民刑法规定的成年人是十八岁,所以应修宪把选举权年纪降为十八岁云云。
问题是,首先,民刑法规定的成年人年纪,和选举投票需要的“心智成熟”
的年纪,一定相同? 且不论不同法律的规定之目的不必然相同,我们难道不该
先质问,这些法条规定的年龄与想达成的目的之间,“有科学证据吗”? 法律
规定年满多少岁的人就“心智成熟”,不需要有科学证据的? 只要我们这样规
定,我国满法定年龄的国民,就一定会心智成熟…吗? 真神奇啊! 那我们让立
法院制定一部《超人法》法典,其中一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者
,有完全的超能力。这样就能让我国民满十八岁者都变成超人耶!
其次,刑法规定,非常年轻人(未满十四)应完全无责任,太年轻(满十四但未
满十八)和太老(满八十)的人得减轻责任。那根据前面主张要修宪让选举权人年
纪和刑法一致的逻辑,刑法上应无责或得减责的特殊年龄之人,也应该限制他
们的选举权啊。
如果上面的论理成立,新问题来了,民法的应无权和仅有限制权利的法定(
神奇)年纪是……七岁。这年纪完全没出现在刑法的法定(神奇)年龄啊!
二、财产
这个和心智一定有关连吗? 婴儿和“未成年人”也能继承大笔财产耶! 所以
凭啥用财产来限制选举权?
喔,之前竹炭乌龙曾主张财产额和所谓的“判断力”挂勾,然后被某些人各
种喷,比方贵族(其实该说富人)的傻子女,以及即使某些人一时成功取得大量
大量财富,后来败掉又如何? 根据财富判定这些人具备适当的判断力行使选举权
真的适当? 虽说竹炭乌龙又在“未给证据”的情况下补充说这些“只是少数的例
外”。所以? 我们就应该容许这些少数的负面例外? 都不去思考补救办法?
另外,用财产额定选举权是因为判断力? 那么继承了巨额财产的未成年人(含婴
儿)都具备了行使选举权必要的判断力? 不觉得有点儿……不现实或不太现实?
三、学历(或者学术能力,简称学力)
前面竹炭乌龙还提到前大日本帝国贵族院有所谓的帝国学士院会员议员,这与
主张用学历定选举权者差相仿佛,只是要求更高,因为帝国院士差不多像我国中
研院,院士资格可是看已经展现出的学术成就,而学历高的人比如博士或者超博
士(一点五?)当中,可只有很少一部分能够获得院士资格。
史上其他学历(力)相关的呢?
古中国:
三元及第(乡试会试殿试第一):
唐朝的崔元翰、张又新、和武翊黄。
宋朝的孙何、王曾、宋庠、杨寘、冯京、和王岩叟。
金朝的孟宗献。
元朝的王宗哲。
明朝的黄观和商辂。
清朝的钱棨和陈继昌。
但是、这个判定标准的一个常见问题是…倡议人竹炭乌龙自己嘲笑网友的方式之
一,就是说对方是“象牙塔里的人”。哎呀! 帝国学士院或中研院院士,各个都不
是“象牙塔里的人”耶! 有“学术成就”,即使是国际水准的,就都不会出现“不
通世事”的人?
学历或者国家最高研究院院士资格以外还有国际学术大奖得主呢?
我们得搞清楚,诺贝尔奖得主,不管是物理、化学还是其他,表彰的是得奖人
在特定领域(如物理、化学等)的“学术成就”。换言之,诺贝尔物理或化学奖得
主,可能不是够格的教育专家。写更白些,诺贝尔化学奖得主对于我国教育制度
的“高论”,可能比不上在教育界有卓越学术或实务贡献的专家之意见,或者根
本是得奖者自己的理想或梦想而已。
可是我们现在要找的是,合格的选举权人耶。所以,学历,或者说学力(以学历
、国家最高研究院士、知名国际学术奖得主等),真的适合用来判定?
还有喔,学术成功不保证实务成功喔。竹炭乌龙等人不是就指出“象牙塔人”
或者书呆子吗? 我们是要选举民选首长和民意代表,不是选研究院者或校长耶。
四、纳税
这个? 竹炭乌龙被依些网友喷用有钱人或者财产额怎样具体衡量的时候,在压
力下产出的灵感。所以算是财产选举权制度的子及或者说实践方式。内在问题和
前面对财产选举制提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