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何时被认为不行?

楼主: Houei (金山好吃粥,伸!)   2023-01-16 04:51:31
※ 引述《MrTaxes (谢谢提醒)》之铭言:
: 但不知道从何时 这样的观念已经不再适用 甚至被认为是落后不文明
: 请问在历史上是从哪个时间点发生反思的呢?
: 谢谢
古代门风就是个相当被重视的指标,大家族莫不以维持优良门风为己任
好面子也好、荣誉心强也罢的,绝不宽贷败坏门风之徒
先交代一下背景:前543年,有"子产相郑而铸刑书"(汉书)
之后《左传》记载"(前536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
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谓刑书焉"
紧接着进入故事主题:"晋祁胜与邬臧通室,祁盈将执之,访于司马叔游,叔游曰,
郑(子产)书有之,恶直丑正,实蕃有徒...盈曰,祁氏私有讨,国何有焉,遂执之,
祁胜赂荀跞,荀跞为之言于晋侯,晋侯执祁盈,祁盈之臣曰,钧将皆死,
憖使吾君闻胜与臧之死也以为快,乃杀之...(晋侯)遂灭祁氏,(祁盈之党)羊舌氏"
大家都知道《史记》明载了春秋的晋国"六卿彊,公室卑",韩赵魏等六大家以外
政治斗争的路上,其实仍存在祁氏、羊舌氏等次级的家族,作为竞争对手
然而打算整顿"通室"这不良门风的祁盈,被祁胜贿赂6大家之1的荀跞
荀跞便向晋侯告御状,晋侯基于上述铸刑鼎的成文法,行之有年
遂依法将动私刑的祁盈下狱
这让势大族强的祁氏一族,无法接受由卿大夫掌权的晋国,居然给国君逮捕他们的宗主
毕竟抓人乃祁氏的家务事,你晋侯受苦主诉苦下,跑去抓已经抓人的,有如以牙还牙
成文法早就公布了,我用私刑你就照法律规定严惩便行
决定恼羞的使出杀手锏:干脆直接私了祁胜、邬臧,送了2人便当
结果一向被卿大夫骑到头上的晋顷公,顺势把祁氏、羊舌氏给夷了族
以上是个人想到,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观念,不再适用的
或许文献上开始反思的时间点,当然可能并非最早,还望有版友能帮忙补充
作者: fw190a (las)   2023-01-16 07:39:00
复仇私了意涵以外。之前看到种说法认为,以牙还牙重点是以法律限制了复仇的限度,不进行过度补偿扩大化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3-01-16 09:17:00
谢谢板友提供的故事。但浅见认为私刑和以牙还牙,是两者不同概念的问题。古代汉摩拉比法典也是以公家的法律来规定以眼还眼。所以应该是像一楼大大说的,为了复仇限度。您提的这个故事是私刑的禁止,是为了展现上位者权力。就像现代读法学绪论也都会提到,司法权的执行也是国家主权的展现。所以有一些跨国犯罪事件,国家会争犯人审理权.这故事也很适合放在法制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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