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rthCod (鳕鱼)》之铭言:
: 关于潘木枝等人算不算无辜应该在法庭上解决
: 但他们该不该被刑求、该不该被枪决倒不是什么困难的问题
: 今天无论他们的身分是罪犯还是战俘
: 他们手无寸铁的走进水上机场
: 那么拘禁他们的嘉义守军
: 就有义务保障他们“人身及荣誉之尊重”(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 没有任何一个人应该在这种情况下遭到刑求
: 更别说是未经司法审判就被枪决
: 允许国家未经司法程序杀人的情况下只有两个
: 要嘛是战斗行为,要嘛是这个国家的法官都死光了
: 当时众人都已经无法抵抗,根本不是什么战斗或镇压叛乱
: 行刑当天,嘉义市区早已恢复秩序,军队还可以对广场上的市民扫射
: 潘木枝等人是在这种状况下被枪决的
: 讲白一点,一个人“不够无辜”不代表他可以受到这样的待遇
重点他们可能还有第三个身份间谍
另外当时的环境是动员戡乱时期,法律是不管用的,也就是战时管制
依照法规负责的法官除非有另外派遣军法官组成法庭,否则就是当地
最高官员为主不需要经过另外审判
比如阵前逃亡,你的长官就可以不需审判将你就地枪决,这边讲的审
判是指经过法院抽签组成分派法官检调和辩护人员,进行公开审理,
经我们这边是三审确定后在执行枪决
但是在当时的状况下确实是可以不经上述的过程,直接将你枪决,因
为在那个状况下你的长官会因为环境的关系身兼法官的职责,他高兴
把你关押战后受审,可以。但是也可以直接审判后把你枪决
根据日内瓦公约
你这边所指的战俘他必须有相当的构成条件,最基本的是宣示效忠特
定权利组织,228事件没有阿,怎么可以适用呢?
其次如下
1)有特定的负责人,意指有一定的组织和各级负责人,比如班长、排
长、政委等等,228没
2)有从远处可以识别的特殊标志,只有少数有
3)公开携带武器
4)遵守战争法规及惯例进行战斗,228事件根本没有这玩意阿
另外还有一点比如阿共直接灭台湾,政府还来不及反应就跑了或是灭了
6.未占领地之居民,当敌人迫近时,未及组织成为正规部队,而立即自动
拿起武器抵抗来侵军队者,但须彼等公开携带武器并尊重战争法规及惯例。
以228事件来说是完全不符合上述条款的,因此自然不适用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类似的平反文章,着重于生平做了多少好事,以此来认
定他是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