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一生替穷人免费看病,却被刑求惨叫到下巴

楼主: mshuang (竹碳乌龙)   2019-02-07 07:51:12
※ 引述《DarthCod (鳕鱼)》之铭言:
: 关于潘木枝等人算不算无辜应该在法庭上解决
: 但他们该不该被刑求、该不该被枪决倒不是什么困难的问题
: 今天无论他们的身分是罪犯还是战俘
: 他们手无寸铁的走进水上机场
: 那么拘禁他们的嘉义守军
: 就有义务保障他们“人身及荣誉之尊重”(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 没有任何一个人应该在这种情况下遭到刑求
: 更别说是未经司法审判就被枪决
: 允许国家未经司法程序杀人的情况下只有两个
: 要嘛是战斗行为,要嘛是这个国家的法官都死光了
: 当时众人都已经无法抵抗,根本不是什么战斗或镇压叛乱
: 行刑当天,嘉义市区早已恢复秩序,军队还可以对广场上的市民扫射
: 潘木枝等人是在这种状况下被枪决的
: 讲白一点,一个人“不够无辜”不代表他可以受到这样的待遇
重点他们可能还有第三个身份间谍
另外当时的环境是动员戡乱时期,法律是不管用的,也就是战时管制
依照法规负责的法官除非有另外派遣军法官组成法庭,否则就是当地
最高官员为主不需要经过另外审判
比如阵前逃亡,你的长官就可以不需审判将你就地枪决,这边讲的审
判是指经过法院抽签组成分派法官检调和辩护人员,进行公开审理,
经我们这边是三审确定后在执行枪决
但是在当时的状况下确实是可以不经上述的过程,直接将你枪决,因
为在那个状况下你的长官会因为环境的关系身兼法官的职责,他高兴
把你关押战后受审,可以。但是也可以直接审判后把你枪决
根据日内瓦公约
你这边所指的战俘他必须有相当的构成条件,最基本的是宣示效忠特
定权利组织,228事件没有阿,怎么可以适用呢?
其次如下
1)有特定的负责人,意指有一定的组织和各级负责人,比如班长、排
长、政委等等,228没
2)有从远处可以识别的特殊标志,只有少数有
3)公开携带武器
4)遵守战争法规及惯例进行战斗,228事件根本没有这玩意阿
另外还有一点比如阿共直接灭台湾,政府还来不及反应就跑了或是灭了
6.未占领地之居民,当敌人迫近时,未及组织成为正规部队,而立即自动
拿起武器抵抗来侵军队者,但须彼等公开携带武器并尊重战争法规及惯例。
以228事件来说是完全不符合上述条款的,因此自然不适用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类似的平反文章,着重于生平做了多少好事,以此来认
定他是无辜
作者: ksacet (ksacet)   2019-02-07 10:29:00
所以现在才要政府重新去翻资料看看有没有毙错人
作者: lalabye (呵呵)   2019-02-07 12:28:00
那个可是..动员戡乱的时间是在二二八之后欸 时间先后顺序好像搞错囉 论述根本不成立
作者: Doomsayer (ritter)   2019-02-07 12:43:00
228的时候还不是戡乱时期吧XD
作者: AlisaRein (AlisaR)   2019-02-07 16:47:00
其实我很好奇地是,平常吹老美多好但是说到同时期老美的处理方式就说别拿老美来救援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9-02-07 18:30:00
动员戡乱:1948年5月10日 228:1947年2月27日要反平反好歹也google一下吧
作者: ksacet (ksacet)   2019-02-08 00:30:00
自己的可能就是可能 别人的可能就是不可能 我也是笑笑
作者: ClawRage (猛爪Claw)   2019-02-08 00:44:00
228如果直接当成是暴动镇压也一逍遥法外啊
作者: liddle (Guderian)   2019-02-10 14:39:00
所以请先定位228的性质。要是想用战俘,那就把全部的补偿金吐回来。
作者: dragonclwd   2019-02-11 21:34:00
1947年7月戡乱动员令,二二八事件于1947年2月1948年5月10日是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为戡乱动员令的补充但是国共内战在戡乱令之前就有打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