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divan (加藤家的惠是我的!)》之铭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铭言:
: : 1948年大韩民国成立(人成群立国)
: : 当时朝鲜半岛是日本领土
: : 管辖政府则是GHQ(军事占领不转移主权)
: : 现代国际法不是很难读懂的东西,
: : 你要不要先花点时间看一看?
: 呵呵呵呵
: 你连租界都搞错还有脸来说人阿?
您目前唯一的根据就是顾维钧这个人物在20世纪的言论,
但是上海公共租界是个19世纪中叶就存在的东西.
而且这个言论的出处是顾维钧回忆录, 并不是什么学术著作.
您引述此一言论之前都不会去思考一下这个东西
是属于基于政治主张或基于学术观点??
16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叶适用的国际法,
跟20世纪初适用的现代国际法有若干的差异.
http://archive.wul.waseda.ac.jp/kosho/i13/i13_00722/
这个网页里面的资料就是当时的国际法权威著作之一的中译版,
中译名为万国公法.
1854年后的上海公共租界算不算是一个国家?
其所辖区域算不算是1937年时的中华民国领土?
希望您看过之后可以提出"符合学理"的论述.
基本上, 有两个事实可以提醒你.
1. 工部局是上海公共租界的居民授权成立的.
2. 清朝的"不治之治"政策, 容易被认为是放弃相关权利.
: 我就等着你们这些传教士掉入这个洞
: 1950年韩战爆发联合国的文书(联合国第82号决意)那边写着朝鲜是“日本”的?
: 认为和约最大的遇到朝鲜就说不了不是没理由
: 联合国第82号决议文
: 覆按大会于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决议案二九三(四)所获结论,认大韩民国政府
: 为合法成立之政府,在联合国韩国问题临时委员会所能视察及资询
: 及大多数韩国人民居住之韩国部分行使有效管制与管辖;
: 该政府系经该部分韩国选民依法自由表达意愿且在临时委员会监视下选出;
: 又该政府为韩国境内唯一具有此种资格之政府,
: 深悉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决议案一九五(三)
: 及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决议案二九三(四)对可能后果所表关切,
: 认为除非会员国对联合国促成韩国完全独立与统一所求成果勿作损害行为,
: 则后果或将随至;又悉该两决议案对联合国韩国问题委员会报告书
: 内所陈情势威胁大韩民国及其人民只安全与福利
: 甚或导致公开之军事冲突一节亦表关切,
: 鉴悉北韩部队对大韩民国施行武装攻击至深关切,
: 断定此种行为构成对和平之破坏;并且一要求立即停止敌对行动;
: 促请北韩当局立即将其军队撤至北纬三十八度;
: 二
: 请联合国韩国问题委员会:
: (a) 尽速将该委员会对此项情势周详考虑后之建议具报,勿事积延;
: (b)监视北韩军队撤至北纬三十八度;
: (c) 将本决议案执行情形随时向安全理事会具报;
: 三
: 促请全体会员国尽力协助联合国执行本决议案,勿予北韩当局任何援助
基本上, 我猜测阁下的论点是:
1. 1950年时联合国认为38度线以南是大韩民国领土.
2. 所以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前, 38度线以南不是日本领土.
这篇文章没有提到38度线以南是日本领土.
同时也没有提到38度线以南是大韩民国领土.
这个决议的目的是谴责朝鲜人民共和国攻击大韩民国,
不是认定领土是何国所有, 而且这也不是安理会的职权.
第1点本身就是阁下的过度推论, 第2点自然不成立.
实效管辖并非领土认定的唯一依据,
原因是领土管辖权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受到限制.
假如实效管辖就等于取得领土主权,
那您可能得先把"1937年时上海公共租界是中华民国领土"这个论点吞回去.
因为自1854起, 上海公共租界的管辖权渐渐落入工部局的手里.
后来中国当局仅能对租界内之中国人民进行部分属人管辖.
同时, 您可能也得承认台澎金马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
或者承认钓鱼台不是中华民国的领土.
而且就我知道的部分, 您大可以放弃对旧金山和约转移领土主权效力之挑战.
因为"不得以战争取得领土"是现代国际法明文化的规定.
中华民国想透过中日战争取得台澎主权, 毫无疑问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