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一,原判决即#1Murngyu (historia)主文废弃.
二,jimmy5680人身攻击成立,累犯,水桶三个月即九十日.板管依职权裁量半减为一个月
又十五日即四十五日.
理由:
一,本件因检举人迄本判决作成中仍未补正,改由板务职权办理.
检举人于检举程序未具体指明人事时地物等,于本看板简易方式为列明文章代码,以及
指出被检举人应依何规定办理者,均属程序不合法,除有可能因不合法驳回外,板务仍
"可能"尽量按检举人所提资讯(即使不完整或很不完整)搜查,时间或其他之程序不利
益自当由检举人承受之.合先叙明.又,日后检举案件若资讯不清造成板务多余负担,
除时间必然影响外,板务将颇乐意直接以程序不合法驳回,请补充完再来.
非当事人若恣意催逼妄加置喙,则以闹板论.
二,前开判决做成后板务继续查询,并请检举人补正(就是叫你提供资讯啦),检举人仍不补
正,并于检举区争执,自争执文字观之检举人似熟识法律,是否向有关单位提起告诉或诉
讼悉听尊便.惟按GOOGLE查询,中华民国刑法有公然污辱或诽谤等妨碍名誉罪章之各罪
构成要件观之,似无"传教士"构成要件,请辨明.且板务业说明检举之方法,检举人至今
仍未提供进一步资讯,连带拖延板务处理他案进度,实不可取.惟,
经查,系争文章 #1MqjTvNL内推文有:
推 chiefoflaw: 国军在基隆港用机枪扫射,用迫击砲打雄中,用手榴弹 02/28 21:29
→ chiefoflaw: 丢高雄议会,用自动武器压制二七部队,感觉火力很强 02/28 21:29
→ jimmy5680: 突然发现楼上是传教士,难怪会说笑话
人身攻击,累犯(参#1LRUaP30),按板规二B2,应裁罚三个月,惟按前判决引用争议文章等观之
受裁罚人于两篇文章内表现,实有尽力讨论之能为,且于时间在后之文章内观其行为已尽说
理之义务复考量钓鱼乙节.人身攻击应受裁罚殆无疑义,惟考量前后诸情,则使板管不得不
酌情减之.
三,受裁罚使用者不服本判决者请迳往上申诉.
附带说明:
用白话文来讲好了
chiefoflaw简称ch,ch你要告请你把资料给清楚再来告,
给不清楚的话,你就会害我要无头苍蝇一样要去查东查西,时间就会拖,我是很清楚你没在
追时间,可是你这样让我很为难,查也查不到,还要给几个无关的人闹.
好 帮你查出B文,人家没人身攻击啊,你要告A文你就要说是A文啊 .B文人家没人身攻击
你,笔战又比你会,你还是不补充资料在检举区.怪我不公平咧 构成要件咧.......
而且我跟你讲 ,K板主在其他地方说夜警什么的 意思就是我们当板务的尽量要限缩权力
,不要像是纠问制一样,每天像东厂西厂盖世太保一样去抓人来办.
不过你这案子又有意外上次判决其实你就要留意了,板管也就是本席也就是我就查到你
在钓鱼,你自己讲的喔.不用什么检举人来检举了 因为你让我职权探知到(都没人来检举你
,所以如果我们板管没看到还是没注意到就算了,但因为你的原因让我们知道了没办法
连前判决都写了),所以不用人检举 我会用闹板来办你,当然也会办另外一个嘘你传教士的.
一个案子弄得这么繁杂,其他案子过几天再来出判决,包括上一段的.要催要闹的你们要
失望了.看板我们两板管都有在看 不会吃案,但你们要吵闹,很简单,吵闹不严重我案子就
再慢慢办,讲话太过分,就按照规定办.
竹王子是吧?你检举的案子很清楚,但你在闹,七十二小时之后四百小时内这段期间我
再办出判决.群组还有超过一年还没判的案子呢,但本看板板务没那么疯,时限就按照上面
定.
hgt你用水球申诉是吧,资料给不清楚不给资料不想浪费时间在谁谁身上是吧?请照规定
告,不然我永远不会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