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民法我不熟,但可以提供文化资产保存法有关古物发见的规定予原波参考
至于该物所有权还要问问熟悉民法的人
文化资产保存法
第74条:
发见具古物价值之无主物,应即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采取维护措施
第75条:
营建工程或其他开发行为进行中,发见具古物价值者,应即停止工程或开发行为之
进行,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第65条审查程序办理。
施行细则第21条:
第74条所发见具古物价值无主物之范围,包含陆地及水下,其所有权之归属依
国有财产法规定。
而原波是在田里挖到,民法应该算埋藏物,不是无主物,不适用第74条
适不适用第75条我就不太清楚了,文资法里没定义开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