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性伴侣登记结婚权益受损,开始跑释宪路线
这部分比较困难,因为要主张权利受到侵害,
光只是名称不同恐怕力道不足。
公投施行法可能造成的权利侵害,虽然明显,
但是如无发生实质侵害,恐怕很难打官司。
2.异性伴侣意图登记同性家属关系,遭拒,开始跑释宪路线
这部分比较可能成功。
因为“有无姻亲”影响范围很广,
不能没有姻亲的权利受损,相对上比不能有姻亲的明显。
https://www.storm.mg/amparticle/455369
这部分可参考英国的例子。
个人推荐后者路线,实践当初被说
毁婚废家,道德沦丧的多元成家-伴侣制,
让台湾的每个人都多一个婚姻外的选择。
异性二人可以结婚也可以同性家属(?),
就代表这两个制度是不同的,不能够相互代替。
这时同性二人再来打民法婚姻登记遭拒的释宪,
应该会比较容易。
如果是前者路线,则可能会旷日费时,有权益受损才有释宪,
有释宪才有补强,修法如牛步,漫漫长夜不知何时才能天明。
这部分可以参考德国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