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权] 748施行法跟民法的差异

楼主: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9-03-15 20:50:51
在某事务所看到的
觉得还蛮有用的 跟大家分享
https://reurl.cc/qVDaR
今天最重大的新闻就是赖士葆委员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在立法院迳付二读了,要
与之前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并案审理。
因为第12案施行法还没上传到立法院网站,我们就先回顾一下行政院版的748施行法的内
容,以及和民法婚姻的异同吧!
1.当事人年龄限制(女同志18岁才能结婚)
 
748施行法第3条 
未满十八岁者,不得成立前条关系。
  
民法第 980 条
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
 
也就是说在同性关系中,女同志伴侣必须得在18岁才能缔结婚姻唷,异性配偶的女性则是
16岁就可以结婚!
2.禁婚亲限制的放宽(同性配偶4亲等以外就可以结婚)
 
748施行法第5条 
与下列相同性别之亲属,不得成立第二条关系︰
二、 旁系血亲在四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
此限。
 
民法第 983 条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
,不在此限。
 
院版的草案放宽了亲等的限制,从六亲等放松为四亲等,立法理由说是因为同性伴侣不会
有“优生学”的考量,不会有生育问题。
3.“不能人道”非撤销婚姻的事由
 
民法第 995 条
当事人之一方,于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自知悉其不
能治之时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请求撤销。
 
什么叫做【不能人道】呢?意思就是指【不能为性行为】,但在748施行法里面并没有准用
民法本条规定,似乎也是考虑到同性婚姻无法自然生育的特殊性。
4.仅能收养对方具有血缘关系的子女?
 
748施行法第20条 
第二条关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亲生子女时,准用民法关于收养之规定。
 
民法第 1074 条
夫妻收养子女时,应共同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单独收养:
一、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按照748施行法条文解释,同性配偶似乎只能收养他方【亲生】之子女,而无法和异性配
偶一样可以收养【无血缘关系】的子女。
5.没有准用姻亲的规定
 
民法第 969 条
称姻亲者,谓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及配偶之血亲之配偶。
 
而在施行法里面完全没有提到准用姻亲的规定,这将会产生很大的漏洞,譬如说公法上的
利益回避(假如被告的话,法官是原告同性配偶的父亲,可以不用回避)、保险法的保险利
益(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可能无法填对方父母),以及民法上关于配偶父母的扶养
规定等,都是遗漏的。
6.同性婚姻未合法国家无法缔结跨国婚姻?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46条
婚姻之成立,依各该当事人之本国法
 
748施行法也完全没有提到跨国婚姻,也就是说依照涉外民事法,假如跨国婚姻中的一方
所属国家不承认同性婚姻,那么台湾人与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外国人就无法缔结婚姻,目前
全球只有26个国家的人可以和台湾人在台湾成立同性婚姻!
观察《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全部条文可以发现,其实里面大量准用了民法异
性配偶的条文,但还是有些许的不同,只能期待未来政府能够更加完善这些规定!
 
#同婚专法你不可不知的事
#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这好饶舌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1:29:00
早就说施行法是缩减权益的歧视,还一堆人支持,无言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1:34:00
第一点根本就是过时的,男女本就不应有别,都改成十八岁刚好而已,这算什么权利毁损,难道女同志十六岁结婚算合理吗?第二点根本是同婚这边得利第三点也是理所当然,同婚在这点不比照异性婚才是正确,说到底也是得利第四点的确是权利缺陷,但这也不是民法婚姻章规定的,是以后还可以努力的点第五点是得利与缺陷各半,这算是个漏洞,我觉得在二读会时,应该会被补正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1:44:00
那一楼去修民法啊,你修得到结婚经费我全部帮你出好不好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1:44:00
第六点是涉外法规定,也不是民法的规定,即使你直接用民法,这条还是这样。这条限制本来就是立给异性恋用的,你要异性恋继续用这条,但同性恋要修掉这条,大家可以讨论跟努力往这方向走,但这绝不能被视为低于民法的权利缺陷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1:45:00
对手都在提无视释宪结果的反同法了,还在那边748法就是歧视是有没有搞清楚状况啊?活在平行世界?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1:45:00
所以1楼所谓的歧视是在哪里?难道我可以说第2、3、5点是对异性婚姻的歧视跟迫害吗?话是这样说的吗?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1:47:00
第六点就算你修民法,国际婚姻只要对方国家不承认同婚就不被认同好吗?跟施行法有什么关系?台湾是第27个可以同婚的国家,然后你要台湾法律去叫其他150多个国家承认同婚才不叫歧视腻?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1:50:00
说过很多次了,不用修,拖下去524之后直接用民法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1:50:00
声明我对原po提供的资讯没有任何批评,因为这些是事实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1:51:00
好啊,不要修,那就一样维持不能人道这点。同时,涉外法这条也不用修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1:52:00
维持啊,老公不给干不用离婚?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1:53:00
现在民法都还没修对方已经提出反同专法了你还以为524以后真的可以全部比照民法啊XDDDDD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1:53:00
不用修,你赚了两点亏了三点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1:53:00
异性恋有性义务我们同性恋不用?两边坚持己见修法就是没下文啊修法能解决就不会拖到大法官那边了啦还看不清喔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1:54:00
释宪结果和公投结果的矛盾只有748可以解决,你以为524以后真的可以全部用民法是没看释宪全文是不是XD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1:56:00
公投效力是有大于宪法(大法官)喔,还矛盾咧蔡政府在核能问题都可以不鸟公投了,同婚议题就一定要鸟?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1:58:00
还有,修民法等于无视公投结果,你以后假如是挺同方公投过了结果政府无视公投挺同公投致意照反同方的意见,你就吗理由反驳了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1:58:00
大法官释宪文你要不要去看清楚,立专法还是修民法,释宪根本没有规定,因此,公投绝对可以决定法律层级的立专法还是修民法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2:00:00
公投本来就是笑话,照释字就好了啊,释字对我们有利干嘛要去用公投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2:00:00
至于你要说专法违宪,请等专法出来再去告到宪法法庭,程序上就是这样,违不违宪不是你我说的算,是大法官说的算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2:01:00
到底有没有看释宪结果: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2:01:00
专法又变不违宪了喔,那你们挡恐同的专法干嘛748施行法的权利跟恐同专法的权利都跟民法不完全一样,一个违宪一个不违宪?还是两个违宪或两个都不违宪?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2:03:00
然后公投结果要求要立专法,那请问除了立专法还有哪条路可以走你讲讲看?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2:03:00
拖,立不出来,然后直接因为释字适用民法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2:04:00
释宪结果本来就有包含立专法在里面是看不懂喔......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2:04:00
我想你对释宪文的意思有所误解,政府依照公投结果立专法绝对有理有据,当然要弄到524直接适用民法自也是可以的,但这没排除日后再立专法的可能,以为524用民法就万事畅通真是太可爱了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2:04:00
好啦好啦,所以你也支持恐同的专法对吧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2:05:00
因为释字同意可以立专法,都不管释字说要实质平等喔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2:05:00
我支持748法!不支持12号法!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2:08:00
跟没有逻辑的人沟通真困难,到现在还以为524以后真的会给妳全部适用民法,这么简单的话现在在忙什么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2:08:00
现在绿甲在忙着抬轿帮民进党做政绩啊,看不透喔
作者: kentiphor (住在顶溪爱吃烧饼)   2019-03-15 22:09:00
民主是需要妥协,至少行政院版本非常符合我们的需求只是要在一些条款做一些修改跟异动,这也是未来要去争取的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2:09:00
要拖过524直接用民法婚姻这派的要说服人,应该告诉大家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2:09:00
你就算524以后直接用民法只有婚姻章好吗,只有婚.姻.章,好吗?扶养跟国际婚姻根本不在释宪结果里面好不好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2:09:00
符合个屁,我就觉得我将来跟男朋友只能缔结第二条关系根本就是歧视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2:11:00
就算直接用民法,国际婚姻只要别的国家不承认本来就没办法好吗?这种也可以扯歧视......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2:11:00
核能这题就请你自己去看当时的公投主文了,是废除电业法95-1,政府也回应了要废除95-1了。这跟同婚这案没关系,就不多述了
作者: kentiphor (住在顶溪爱吃烧饼)   2019-03-15 22:12:00
第二条关系就是同性婚姻啊?有看条文?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2:14:00
我一点一点的得失都分析给你看了,评论事情与处理事情不是应该如此吗?口喊歧视谁不会有没有实质平等不是你决定的,到最后也是要告到宪法法庭去,不要代大法官自己宣告违宪步骤是这样,专法通过实施之后若觉违反实质平等之748释宪文意含,则再走释宪途径,等大法官做出违宪宣告才是真的违宪好吗
作者: optimistic13 (十三少)   2019-03-15 22:46:00
说真的,以前看甲板都是风花雪月、花痴乱颤。现在的甲板可以看到各种智力激荡,心机算计的推演......天啊,我真是越来越爱这个板了!
作者: howard2451 (howard)   2019-03-15 23:03:00
竟然有人会认真回1楼XDD
作者: malanna (女王)   2019-03-15 23:04:00
其实也就那几个在高潮,我都当四格漫画在看
作者: shiz (Better Together)   2019-03-15 23:21:00
真的是智力测验......好多理盲滥情的人
作者: BlackParade (BlackParade)   2019-03-16 00:00:00
“你愿意当我的第二条吗”“向大家介绍,这是我的第二条”
作者: vuvuvuyu (翔)   2019-03-16 02:26:00
连公投结果都错误解读有什么好讲的,蔡政府哪里没鸟核能公投要删电业法95-1马上就删掉了啊,完全符合公投意旨第二条关系就是指同性婚姻这没什么好讲的,异性恋婚姻中称呼的老公老婆也根本不是法律上的名词,我相信没几个人会跟别人介绍“这是我的配偶”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6 03:04:00
这不就是如同之前萌萌讲的双亲一、双亲二的翻版也是考妣、考考的翻版,真是活久见
作者: Krisjenner   2019-03-16 07:48:00
Opt大 XDDDD
作者: suikokuo (史尔缇夫)   2019-03-16 09:37:00
别理某人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9-03-16 09:37:00
这些不是施行法草案出来当天就贴了吗?
作者: BroSin (Sin)   2019-03-16 10:07:00
一楼在八卦的言论令人不敢恭维 没想到有人回他
作者: vancepeng (urmomisbetter)   2019-03-16 12:28:00
这板有进步喔
作者: Sayd20   2019-03-16 14:03:00
怎么还有人不记得一楼帐号啊 居然还认真回复 傻眼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6 14:21:00
楼上,我真傻
作者: umano (ぎゃああああああああ)   2019-03-16 15:18:00
一楼帐号
作者: jmt1259 (船桨)   2019-03-17 23:58:00
怎么看都是没有姻亲关系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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