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大选】选后谈谈同婚公投与政治的伦理
2018/11/24 苦劳评论 王颢中/苦劳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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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与政治的关系,向来是社会运动的显学,在面对公投时,这个讨论则还
可以表现为运动组织与提出公投案者的关系。
回顾台湾婚姻平权运动时程,去年(2017)5月大法官做出释字第748号解释
,宣告两年内必须修法否则同性婚姻自动生效。这样的宣告,使支持同婚的
团体可以从过去倡议的“攻势”转为“守势”,也同时逼得反同婚的保守派
,不得不砸大钱推出“爱家公投”因应,只图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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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今年4月,却传出社民党苗博雅等人迳自推出包含“同性婚姻”与“性
平教育”的公投提案(最初还有“神圣婚姻法”第三案,后来主导者自己放
弃推广二阶段连署)。这等于是替同婚运动开出一道“怎么做都不可能及格
”的试题。
简言之,在保守派挟教会系统的庞大资源攻势下,早可预见“爱家公投”极
可能突破连署门槛乃至最终通过。此时,同婚团体自推公投,最可能发生以
下三种结果:(一)连署未达门槛;(二)连署达门槛,但公投未通过;(
三)公投通过,但同意票低于“爱家公投”的同意票。而上述三种结果,无
论何者都将是对同婚运动的挫伤,执政党大可藉公投结果显示民意为理由,
用同婚团体所不乐见的“专法”来取代“民法修正”。更别提今晚最后开票
出炉,是最坏的结果,保守派借由其优势资源与动员能力,在相关提案中大
获全胜。
原先,同婚团体只需全力单就保守派推的“爱家公投”催“不同意”票,一
来投票行为单纯集中方便动员;二来不必自己推连署可节省资源;三来即便
公投结果“爱家公投”仍然通过,同婚团体大可回到自身最初“人权不可公
投”的防守逻辑,继续就宪法解释进行攻防(例如曾有律师解释修专法无法
满足释字748号的要求)。然而,如今既然自己都出场提了同婚公投,再谓“
人权不可公投”自然缺乏正当性。
在公投结果出炉前,为“顾全大局”,许多对于同婚倡议自推公投有不同看
法的人选择隐忍不作声,运动主力团体默默倾力动员支持,甚至被迫打乱原
先推“三案不同意”的运动步伐。如今结果出炉,我们有必要回头检讨整起
同婚公投从发起乃至于推动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在任何的社运议题中,尊重
长期投入且肩负组织责任的团队,是基本的运动伦理,同婚公投领衔人未经
与各方社群周全讨论,甚至根本未经讨论,便贸然提出公投提案,绑架相同
立场者为顾全大局而不得不帮忙收拾战局,这样的做法,应视为社会运动内
部之大忌,公投结束后,值得借此反思公投提案者与运动组织间的关系,避
免未来重蹈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