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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号爱家公投的目的 为回应大法官释宪案 幸福盟已着手研拟专法
2018/10/31 17:35 14160 记者 / 杜胤广 台北市报导
“你已经有一个编号第10号的公投,为什么还要做一个第12号的公投?”
由于目前仍有许多人会认为第12号公投(爱家公投第三案)是“同婚专法”,提案人下一
代幸福联盟理事长曾献莹今天(31日)特地为此进一步回应疑虑。
第三案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
同生活的权益?”
“第三案其实是为了回应大法官第748号释宪案。”曾献莹指出。
第748号释宪案内文提及:“《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
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
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
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
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
亦即,若没有任何法律来保障“同性二人的共同生活”,就得适用民法,修法期限则为两
年。
因此,曾献莹才会提出第12号公投,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的其他形式来加以保障同性二人
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而“共同”这个字眼就是第748号释宪案的用词,故不须特别提到
“婚姻”或“同性伴侣”,完全是依照大法官的解释来加以定义。
“可能有人会称作-同性共同生活‘专法’,我们也觉得这是很好的,因为有专法来特别
处理不同的需要,不至于去变动民法更改婚姻定义,这样不但可以符合大法官748号释宪
案,同时也兼顾一男一女的婚姻定义。”曾献莹解释。
曾献莹指出,若不立专法,否则明年五月以后,同性婚姻就能适用于民法。因此,编号第
10、12号的公投,两者不会互相矛盾。
由于,普遍民众会认为该公投案是“同婚专法”,甚至会误以为该专法是指“伴侣法”。
但不同的是,下一代幸福联盟未来将提出的“同性二人共同生活专法”中,可能会牵涉到
“医疗”、“财产”、“照顾责任”…等等,而大法官并未在第748号释宪案中提到“收
养”,因此专法的方向不能提及同性二人共同生活的“收养”问题。
下一代幸福联盟直言,目前已陆续,召聚各界专家来研拟“同性二人共同生活专法”,接
下来也盼望成为“平台”来共同研拟。
除了第10、11、12公投案要盖上同意票之外,相对地,还有第14、15号公投案要投。
“第14号就是要修改民法。”曾献莹强调,第14号公投就是要修改民法来保障同性婚姻。
然而,目前最简单的修改版本即是立委尤美女的版本,简言之就是修改民法第972条中的
“男、女”字眼,但接连造成的影响就是父母亲属等称谓,甚至整个社会文化与教育都会
受到影响。
“民法都改了,你说教育还绑得住吗?”曾献莹继续解释,第15号公投事实上就是要将性
别平等教育的行政命令提升“位阶”成“法”,以“法”的角度来明订性别平等教育的强
制性。因此,每个父母如果没有出来投票,就是让人以法律来强迫决定孩子的性别平等教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