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权] 杨照:从恶心到同理 婚姻平权法哲学

楼主: Menel (Arda)   2018-07-22 12:57:04
杨照(作家)
https://www.facebook.com/zhao.yang.37/posts/1739807869451092
直播
https://goo.gl/oEj69i
7/21在“商周书房”讨论新书‘从恶心到同理’所谈内容(之一):
纳斯邦的书副标题是“Sexual Orientation and Constitutional Law”,中文书没有将
这个副标译出来,因为没办法译。作者准确地用“Constitutional Law”而不是单纯的“
Constitution”,牵涉到美国的特殊情况。当我们说“宪法”,指的一定是中华民国宪法
,只有这样一部中华民国宪法,然而在美国的联邦制度中,联邦有联邦的Constitution,
各州也有各州的Constitution。
和性倾向最密切相关,也是书中主要处理的同性婚姻问题,在美国的宪法架构中,属于州
宪管辖范围,联邦宪法没有任何条款管制人民的性倾向及婚姻条件。每州有各自的性行为
或婚姻规范,使得在实质上婚姻的法律问题,没有那么严重。从很早开始,在这方面各州
就出现了不同的倾向,有的比较保守严格,有的比较宽松自由。换句话说,人民得以有一
份实质的自由,如果你追求的婚姻在这个州遭到限制不被允许,你可以选择搬到别的州去

美国宪法史上极为有名的Loving vs. Virginia案中,一对在一九五八年结婚的夫妻,被
指控违反了当时维吉尼亚州禁止黑白通婚的法律,因为丈夫是白人,而妻子却被怀疑有黑
人血统。经过了备受瞩目的审判,判决的结果是他们被认定有罪,然后承审法官给了他们
两项选择:一是花上一年关在牢里;二是离开维吉尼亚州,此后二十五年内不得回来。
Loving洛文夫妇选择离开,并且向最高法院控诉此判决违宪,所以才有后来的重要判例,
彻底瓦解了全美国禁止跨种族通婚的法律。
关键在于,这个案子的判决是绝对符合维吉尼亚州州宪的。洛文夫妇诉求的是此案违反了
联邦宪法。但婚姻法明明是在州宪管辖范围内,干联邦宪法什么事?或更具体地问,联邦
大法官凭什么宣告这桩婚姻诉讼违反了联邦宪法?
联邦最高法院之所以介入婚姻法案,根据的论理是婚姻对象牵涉到了如何定义人。用法律
的力量将一部份人排除可结婚的对象之外,存在着一个根本的危险,那就是等于法律宣告
这些人不具备完整的公民权,等于法律排除了他们作为人的完整身分。有如此根本的危险
存在,那就触碰到了宪法最高层次的基本公民权问题,当然就不应该由各州各自处理,必
须有明确的全联邦法律立场。
打个简单的比喻,一个人不喜欢吃番茄,在他的认知当中,番茄就不是食物。如果依照他
的立场,订定了大家都不应该吃番茄的规定,实质上也就是将番茄排除在食物的范围之外
,定义了番茄不是食物。婚姻对象的选择也有这种效力,一些白人不喜欢黑人,在他们的
认知中,黑人就不是正常人。如果依照他们的立场,订定了不可以和黑人通婚的规定,实
质上也就是将黑人排除在正常人的范围之外。
各州有权订定婚姻规范,但不可以用婚姻规范剥夺了少数人作为人的基本资格。这是为什
么联邦最高法院以联邦宪法层次介入的主要理由。
纳斯邦要问的,我们也应该问的,那么将同性对象排除于婚姻之外,是不是也犯了同样的
根本错误,将他们也排除在正常人范围之外,否定了他们的完整公民身分呢?是不是因为
他们的性倾向,就将他们打入次等公民的领域,这样对吗?
作者: choper (天痕·伪乔巴)   2018-07-25 17: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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