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权] 从恶心到同理:宪法观点重探同性婚姻

楼主: Menel (Arda)   2018-07-22 12:46:57
从恶心到同理:拒斥人性,还是站稳理性 ?
法哲学泰斗以宪法观点重探性倾向与同性婚姻
From Disgust to Humanity : Sexual Orientation and Constitutional Law
作者: 玛莎‧纳思邦
原文作者: Martha C. Nussbaum
译者: 尧嘉宁
出版社:麦田
出版日期:2018/06/30
杨照(作家)
7月8日上午10:32 ·
为新书‘从恶心到同理’写的导读中的一段:
作者实质上提出了一个极其严肃且重要的主张,认为很多人以为抽象、虚幻的“生命课题
”,是现代人赖以自在活着的基本权利之一,法律不可以予以侵夺、取消。
“生命课题”最需要排除自我中心,对他人“将心比心”的“同理心”。不能将自己在“
生命课题”上的选择与立场视为理所当然,觉得就是“正常的”、“应该的”,就是所有
“正常人”“应该”同样要有的选择。如果采取这样的态度,事实上也就等于从“生命课
题”的选择上,霸道地在定义什么是“人”,甚至规定了谁有资格做为“人”。
不愿以“同理心”去面对他人“生命课题”选择的人,将与自己有不同“生命课题”选择
的人是为“不正常”,会动用许多负面感情或论理来强化凸显别人的“不正常”。诉诸于
“恶心”,或斥责“违背自然”,是极为常见的表达手段。可怕的是,借由强调“恶心”
、“违背自然”的主张,似乎就可以取消别人作为“人”的资格,可以禁止他们获得一般
人的正当权利,甚至施予他们禁制惩罚。
作者就是将不同的“性倾向”放在“生命课题”的关怀上来讨论的。“性倾向”应该被视
为重要的“生命课题”选择,和人生许多其他重要课题一样,如何选择决定了一个人实现
自我、追求幸福生活的方向与目标。换个角度看,婚姻关系也是同等重要的“生命课题”
选择,要结婚或不结婚,直接关系到许多人对于幸福的定义与感受。
法律不能规定“幸福”,因为“幸福”是主观的,主观的也就必然是多元多样,无法被规
定的。然而作为社会集体行为的底线维护机制,法律的作用应该是维护一种让最多人在不
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去享有幸福生活的空间。
在“生命关怀”和幸福生活的追求上,推展出对于“性倾向”与婚姻问题的深刻思考,在
这方面,这本书绝对可以对当下台湾社会有着很大的点醒与启发作用。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