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男同 VS 爱滋的逻辑

楼主: wizardfizban (疯法师)   2018-01-04 18:15:00
※ 引述《qaz960749 (神风之殇)》之铭言:
: 大家好
: 趁中午休息回个文
: ※ 引述《wizardfizban (疯法师)》之铭言:
: : 重点不在这,而在他们的行为太过份了。
: : 怎说?看他们的要求就知道了:
: : 删除《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第21条蓄意传染的刑责
: 老实说我对要不要除罪不是很在乎啦
: 不过事实上即使没有罪
: 也不代表没有法可以管就是了
: 就差不能用刑法
我觉得这条有很重要的喝止作用,毕竟现在要预防都有许多可行方法却不去做很奇怪。
: : 废除与儿童性交无罪的刑法227条
: 嘛...
: 这个算在同志身上只能说很虽
: 毕竟确实有人曾经在同志游行把这件事情拿出来题
: 不过如果因为这样就认为这是同志团体的共识
: 也未免太断章取义了
: 不过也不意外啦
: 有些人就喜欢把少数个案放大来带风向
: 不知道的人就真的傻傻以为同志都这样想
: 所以我也不怪原PO误会
: 毕竟职业反同网军可是都有按时工作呢
相关资料都是这样写呀!我会再去看看。
: 却没看到许多同志也是持反对意见的呢?
同上
: : 性虐待要公开教育
: 这我倒是第一次听说
: 愿闻其详
: 不过如果你是说sm的话
: 就我看来就是有些人有特殊性癖好
: 互相分享心得而已阿
: 有人喜欢S有人喜欢M
: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 就跟有些人喜欢玩车震打野砲一样
: 说这不能讨论分享倒是管太宽了
我在意的是“教育”,如果这变成教育的一环会让我很不舒服。
但公开讨论本就是言论自由的一环,只要不公开散播色情图片就不犯法呀!
: 说得好
: 不过事实上这不会入侵到你的生活吧
: 还是你认为你的性伴侣会恶意传播爱滋给你?
这样说好了,我觉得己经开始有苗头了。
就像国外的LGBT开始过度干涉学校教育而引起争议一样。
就像这次的废除21条.....
这是一种渐近式,所以我想我有必要在苗头出现时就发声。
: : 多元成家我支持是因为我认同你们在继承权和配偶权之上有自由选择的权力,也应被保
: 障
: : ,但这不代表我就喜欢这件事。
: 感谢你的支持
这是基本人权。
: : 所以明明爱滋病是传染性疾病,而且目前还没法根治,但也有完整的预防方法了。
: : 你们不想法子预防减少传染率,反而是广而告之地想洗脑大家爱滋病没什么不用预防不
: 用
: : 在意。这十分令人不舒服。
: 这一定是广告没打好
: 让一堆人误会
: 爱滋没什么是指跟爱滋病患正常相处不会被传染
: 不是说你得到爱滋没什么
: 至于你说不用预防肯定是你想多了
: 都有"预防性投药"这种东西了
: 怎么可能说不用预防呢?
这样说好了,这类新闻或风向的出现让人担心。
又或著这样说好了,我对同志没什么意见,我有意见的是对于爱滋病的态度。
这是需要被管制的疾病,但却一直不断增加感染人数。
再加上近来一些新闻的风向,让人十分不舒服。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04 18:27:00
所以你提的东西之间有关系吗?而且21条其实对疫情没有帮助。国际上也认为应该改变蓄意传染的刑事处罚。
楼主: wizardfizban (疯法师)   2018-01-04 18:30:00
有帮助呀 你觉得没有 我觉得帮助不小有关系呀 都是我觉得已经算得寸进尺的事了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04 18:36:00
问题实证研究不支持你的主张啊
楼主: wizardfizban (疯法师)   2018-01-04 18:37:00
不是有研究就值得相信 我又不是没搞过研究面对一个不可根除的传染性疾病本就要小心以对
作者: leon00521 (Tsuna00521)   2018-01-04 18:53:00
不是有研究就值得相信 所以我们选择相信自己的大脑 如果有的话喇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04 18:59:00
所以不懂不相信研究,那判断依据是?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8-01-04 19:20:00
我觉得你有很多地方没说清楚(ex:对HIV的态度, 或对哪个团体的主张有疑虑, 除了废21条那个之外),很难回应什么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1:22:00
Uka大对研究数据也是选择性的相信啊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04 21:24:00
Blopress 那就来点我不相信的研究看看阿。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2:43:00
统计数据 --> 不能代表事实不予讨论回溯性研究 专家意见 --> 真理 golden rule这就是uka大的想法 身为理组的小弟我是不能苟同啦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04 22:48:00
身为理组的小弟的你,这有什么问题呢?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2:49:00
你对回溯性的研究跟专家意见不是深信不疑吗这在证据等级上都是偏低的东西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04 22:53:00
专家意见还是要看他的文献基础。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2:53:00
先回一下你某篇说的法律部分好了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2:54:00
https://goo.gl/TmSdX7 小弟非律师但台湾法律确实把爱滋传染当成是重伤害的概念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04 22:56:00
台湾把爱滋当成重伤害罪处理原因要看立法沿革。因为时空背景,对于爱滋感染治疗认定与现在有差异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2:56:00
至于WHO有提到不把HIV视为disability 与"重伤害"不相等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04 22:57:00
基于现在爱滋治疗药物的发展,早就应该改变了
作者: shadeel (123)   2018-01-04 22:57:00
还在跳针21条 贴给你的东西不认真看就算了 还一直跳针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2:58:00
Shadeel你贴给我的是支那法律吗?在哪让我拜读一下 拜托 另外你又忘了打简体字了
作者: shadeel (123)   2018-01-04 22:58:00
修改21条 是在保障某些歧视受害的人权 真的有恶意散播者不用21条也可以让法官根据其他法条判刑 看我贴的连结好吗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2:59:00
21条干你什么事 你应该讨论"爱滋病防治条例"不是吗
作者: shadeel (123)   2018-01-04 23:00:00
我不是在跟你说话 不要往自己脸上贴金 我是在跟原po说话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3:00:00
支那人别来用台湾学术网络 快去探望炳忠哥 谢谢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3:01:00
我是在帮台湾人说话 不欢迎支那甲用支那法律看台湾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04 23:03:00
可以不要帮我讲话吗?我不想被奇怪的人代表。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3:07:00
#1Q2Rpajj 帮QQ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8-01-04 23:38:00
如果这变成教育的一环会让我很不舒服因为你不舒服所以喝止,似乎有点搞笑?话说你知道爱滋不是唯一无药可治愈的性病吗?虽然不是唯一无药可治愈,却是可药物控制的性病中,唯一有专法处理传染刑责的性病,你不觉得奇怪吗?在C洽板以外的地方看到疯法,让我觉得有些微妙哪。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5 00:04:00
哪个性病要终生吃药 一不吃药就会死 教我一下好想学喔 拜托您
作者: ksng1092 (ron)   2018-01-05 02:39:00
"国外的LGBT开始过度干涉学校教育"这是在指什么呢?回头看台湾,这几年过度干涉学校教育的似乎是(远目)你该不会也信了"教小孩变成同性恋"这一套吧XD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8-01-05 09:53:00
没有性病一不吃药就会死,包含爱滋喔。不过我没好好吃药就一年住院手术两次了。(不就诊可能真的会死)(台湾某常见慢性病之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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