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部分
1.街上为公开场所,路人对其外观并无合理隐私期待,拍摄路人并不构成刑315-1窃听窃
录罪
2.要求对方停止拍摄、删除照片系妨害他人行使权利(拍照的行为自由),若以胁迫(身
体逼近、不雅言语)甚至强暴(出手抢夺、打人)的方式为之,则被拍的路人构成刑304
强制罪
民事部分
1.拍摄当下尚未对取得之肖像为任何利用,对人格权的侵害尚未发生,尚无赔偿问题
2.事后“不法”利用拍摄取得之肖像才有人格权侵害的问题,是否为不法侵害要衡量“言
论自由”“报导的公益性”“当事人隐私、名誉”,若肯定为不法侵害才会有下一步计算
损害
的问题,人格权侵害分为金钱上损害与非金钱
上损害,前者请求权基础为民184后者为民195,前
者指肖像利用所带来的金钱损失,如:代言费减少、肖像的市场价值减低等等,一般民众
应该没有这种问题,后者指肖像利用所带来的精神痛苦,然而必须情节重大始得请求,其
他人格权侵害情节重大的例子有:受性侵生子、亲属死亡、残疾等等,或许可以主张肖像
权受侵害导致重度忧郁、妻离子散,如此便能该当情节重大请求精神损害的赔偿了。
附带一提,民法18有所谓人格权侵害防止请求权,路人得举证拍摄者有使用照片侵害其肖
像权之虞,向法院提起诉讼,禁止拍摄者利用该等相片(不一定要删除),不过,当然是
缓不济急啦,以报
导为目
的使用照片也难谓不法侵害,胜诉机会不大。
总而言之,在路上被拍,几乎不可能主张肖像权受侵害而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