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有拍照的嗜好,
常常会在街上拍一些人事物,
没有贩售营利的行为,
纯粹自己看得很开心,
或者转Po到自己FB 上
前两个礼拜才聊到,
当事人能否要求删除相机里面的档案,
关于这个法律问题,
好好的Google一下,
我发现,
这应该有资格成为法律系课堂上的申论题!
我结论如下,
也给大家做参考,
有专业的,麻烦炮我谢谢!
1.拍照人有著作权,当事人不得要求强制删除,否则会有强制罪的问题!
2.该照片如有显著丑陋或扭曲当事人之意,可提出肖像权受侵害,请求赔偿。
转贴其中一个相关文章如下,
http://www.is-law.com/post/17/1196
街拍时如果将路人一并摄入影中,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但是究竟有否侵害,仍然必须将路人的肖像权与摄影师在公共场合拍照的权利相互比较调和。一般而言,参酌民法第195条第1项关于人格权侵害“情节重大”时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笔者认为如路人并非主角、入镜的人潮众多,或是被当作主角的路人在一般人看来并不特别奇怪或难看等,对于肖像权(或名誉权)的侵害并不严重的情形下,都应该认为此时摄影师的权利不应该受到限制,而非认为路人能任意要求摄影师删除含有自己肖像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