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笑话] 法务部专法版本,同性要约定为一夫一妻

楼主: quendigay (小虾妈妈来扫地)   2017-02-25 0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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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sasin (玫瑰色) 看板: lesbian
标题: [笑话] 法务部专法版本,同性配偶要约定为一夫一妻
时间: Fri Feb 24 15:25:34 2017
法务部早就有两个专法版本提供给柯建铭,当中规定同性伴侣或配偶必须约定一方为夫、
他方为妻。拟出这种宗教思维干预迹象明显的条文,请问中华民国法务部是基督教的传教
机构吗?
法务部一再用尊重立院、没有立场的说词推卸责任,另方面又不断释出立专法的风向,连
自己提供给立委的版本都要撇清,法务部真的没有立场吗?骗骗MMM还可以,欺骗一般社
会大众和同志就省省吧!
法务部再流出2版专法 同性双方须约定“谁夫谁妻”
上报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2731
黄驿渊 2017年02月24日
婚姻平权议题,尽管行政院以双方还在沟通为由,尚未将修法列入本会期优先法案,但根
据《上报》掌握的资料,除了法务部委托清大学者研究的“专法”版本,法务部早在去年
12月初就曾草拟两部专法,一是《同性伴侣法草案》,另一是《同性婚姻法草案》,并打
算提供给民进党团及立委参考,最后因民间正反意见太分歧而未由法务部提出。据透露,
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手中便握有这两版专法,将视情势由党团或交由立委提案。
与法务部委托案专法版本相比,这两版法务部口中“提供立委参考”的专法草案,将同性
伴侣定义为传统婚姻的“夫妻”,并在条文中规定,同性双方必须以书面约定一人为夫、
一人为妻,才算合法的同性伴侣或同性婚姻。
此外,收养制度也较保守,只准“继亲收养”,也就是让同性伴侣或配偶可以用“继父或
继母”的身分,收养另一方同性的“亲生”子女,建立法律上的直系亲属关系;但两人无
法“共同收养”其他孩子。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接受《上报》采访证实,这是之前法务部综合相关研究报告及资料后,
整理提供给柯建铭参考的版本,“但仅供立委修法参考,不代表我们的版本”。他也说,
包括法务部委托学者研究的专法版本,也都仅供参考,“截至目前我们都还不会提出自己
的版本”。
有关婚姻平权修法,至今曝光的专法版本一共已三种;此外还有民进党立委赵天麟已写好
草稿的专法,名称暂定《同性伴侣权益保障法》,但目前尚未打算提出。至于《民法》版
本,目前躺在立法院尚待朝野协商的两个《民法》修正草案,主要揉合了民进党立委尤美
女、蔡易余,以及国民党立委许毓仁等版本。
《上报》取得这两个提供给立委作为修法参考的专法版本,一是《同性伴侣法草案》,另
一是《同性婚姻法草案》。消息人士指出,早在去年12月26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
初审通过两个《民法》修正草案之前就已拟好,草案的Word文件档名还清楚标明“
1051202”。
不管《同性伴侣法草案》或《同性婚姻法草案》,两版本的草案内容文字几乎一模一样,
差别只在于,前者称同性别的两人叫“伴侣”,后者称之“配偶”。草案规定,只要年满
20岁且未受监护宣告的同性别两人,都可依法缔结成“伴侣”或“配偶”,而多数权利义
务都准用《民法》的“配偶”关系。离婚或终止伴侣关系也都比照《民法》离婚规定,采
双方合意生效。
这两个版本较特殊的条文堪称同性伴侣、同性婚姻的成立要件,草案要求,成立同性伴侣
或婚姻关系,除了要有2人以上证人签名,并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登记之外,还“应
以书面约定当事人一方为夫、他方为妻”。不过,此条文与台湾同性伴侣相处的现况及称
谓文化有很大出入,一旦版本提出,恐引发争议。
此外,两版本都参考了《民法》第985条,设有“守贞”义务的禁止重婚条款;有配偶或
同性伴侣的人,不能重婚或与他人成立同性伴侣关系,也不能同时与二人以上成立同性伴
侣关系,或分别成立配偶及同性伴侣关系。
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则大致比照《民法》,但考量同性双方无法自然受孕、没有优生学的
顾虑,所以在“旁系血亲五等亲内”不能结婚、缔结伴侣的规定上,放宽至四亲等内。
其他像是同性伴侣或婚姻双方的冠名、同居义务、住所、日常家务代理、家庭生活费用分
担、财产制、离婚、继亲收养、监护、家、继承等,都采“准用民法”方式处理,与异性
婚姻“配偶”的权利义务相同;另也概括准用《民法》以外其他法规有关配偶、夫妻、结
婚或婚姻的规定,粗估有498项。
至于《民法》第989条但书“怀胎”、第995条的“不能人道”、第1061条至第1063条“婚
生子女与婚生推定”的规定,则排除适用。
#专法已在城墙下同志们该起身了
#蔡英文如果还想推婚姻平权请先把法务部首长换掉
作者: senstivewu (仙仙)   2016-02-24 15:46:00
一夫一妻我也是醉了...麻烦某蔡快换掉豆腐部长好吗?
作者: LoveJxJ (JJ)   2016-02-24 15:49:00
也麻烦小英把顺便柯踢走好吗?
作者: pan0800 (pan)   2016-02-24 15:53:00
阿板最后写的这句 "蔡英文还想推婚姻平权..." 个人觉得可以放下(希望)了,在她第一任期内 进度就是目前这样,要到下次大选前才有机会被想起 提起Orz最多给(施舍)个专法出来
作者: dualiammin (歪歪)   2016-02-24 16:04:00
法务部有发现自己很幽默吗
作者: ss5010593 (魔sow世界☆大乱斗)   2016-02-24 16:18:00
法务部是跟勇哥一样吃了姑婆芋脑子还没醒吧
作者: MxRRxR (绿)   2016-02-24 16:25:00
谁跟你一夫一妻
作者: deerlight (deerlight)   2016-02-24 16:26:00
嘘一夫一妻
作者: Ballys (bebrave)   2016-02-24 16:32:00
白痴。
作者: grassland123 (MONY)   2016-02-24 16:35:00
偏左派的民进党因为首次执政感觉比国民党还更趋保守。虽然两党我都不喜好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6-02-24 16:48:00
原来丈夫跟妻子 可以不一定是男或女喔 不要说同志不接受基督教也不接受吧 订这条的人是哪边的人啊 脑残真严重同志被羞辱至此 还要我们默默接受?!
作者: Ycbravero   2016-02-24 17:01:00
笑死
作者: ob0101321 (0101321)   2016-02-24 17:06:00
智障法,很坚持谁夫谁妻,看了一肚子火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6-02-24 17:27:00
潘潘~哎呀,还是要傻傻地努力啊,傻人有傻福(?
作者: lewlewbo (lewlew)   2016-02-24 17:45:00
支持 神圣婚姻法 啦!!
作者: chaos17 (Chaos)   2016-02-24 17:54:00
靠北!我不能今天当陛下明天当臣妾吗
作者: troops (自由行走的花)   2016-02-24 18:10:00
败尺
作者: wjr2937 (挂居)   2016-02-24 18:17:00
白痴法条
作者: hiqiu (hiqiu)   2016-02-24 18:19:00
智障到了极点
作者: Rae1547 (R浆浆)   2016-02-24 18:23:00
傻眼
作者: dttk (Nathan Road )   2016-02-24 18:34:00
我是葛格
作者: abo520 (abo)   2016-02-24 19:42:00
准备迎战
作者: slothbear ( .)   2016-02-24 20:37:00
跟女生在一起有机会可以当"夫"喔~~ 扩大女同志市场(误)
作者: yct1983214 (路)   2016-02-24 20:55:00
气到不知道该骂什么了 啥一夫一妻 瞎了吗
作者: iop753   2016-02-24 21:48:00
北七
作者: bettordoe (杯特豆)   2016-02-24 23:32:00
假如单身的时候就收养的孩子,也不能继亲收养吗?另外说到优生保健,我比较关心人工生殖法是否在定完谁夫谁妻(囧)之后,就可以适用?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6-02-24 23:39:00
比婚平更难打的仗。女同志也许阻力小点,男同代孕难度高。
作者: etude   2017-02-25 00:19:00
下限秀到马里亚纳海沟
作者: padye (~Tales of MADAO~)   2017-02-25 00:19:00
北七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7-02-25 01:11:00
代孕根本不是我们的问题 因为连异性恋自己都搞不定了 轮不到我们烦恼
作者: beermug (beermug)   2017-02-25 01:54:00
北七
作者: casman (卡)   2017-02-25 02:01:00
87分不能再多了
作者: pokota   2017-02-25 03:15:00
干你娘 性霸权来秀下限
作者: hedgehong (hedgehog)   2017-02-25 08:52:00
超87
作者: chujoseph (人生...永无止尽..旅行)   2017-02-25 09:26:00
完全不知所云
作者: on0322 (育宝)   2017-02-25 12:05:00
一夫一妻脑洞大到不行。
作者: ob0101321 (0101321)   2017-02-25 12:33:00
智障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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