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想觉得还是重新回一篇好。
1.私下人工滴精(非配偶的精子)不可能期待法律保障
现在私下滴精就算女女伴侣彼此关系变质,
因为没有婚姻关系,所以不会有延伸问题,
但如果有婚姻关系……
“生母怎么证明是私下滴精,
不是婚外性行为(刑法通奸,民法妨害家庭)?”
毕竟老婆生了个不是自己基因的孩子,
在过去的判例里,是“婚外性行为的铁证”哪。
2.民法婚生推定,非生母方的亲权
否认诉/强制认领都是看基因鉴定
虽表面上婚生推定不看基因,但只要提出基因不匹配证明,
法定双亲/子女/基因生父都可以推翻婚生推定的亲子关系。
这也是为什同性配偶不能适用婚生推定,如直接适用,
(以下情境皆卵母同生母)
如非生母方不知情,不同意孩子的出世,
还是直接成为母亲?其该以什为依据提否认诉?
基因不匹配可以当依据的话,一开始就不该适用婚生推定了,
不是?
异性配偶,男方最起码可以事前自体结扎拒绝有后代。
同性配偶,非生母方事前拒绝预防都没法做,
然后孩子出生,不论知情同意与否,都强制得当妈?
孩子的权益要被保障,非生母方的意愿就不用顾虑吗?
(人工生殖法有保障父母双方意愿。)
人工生殖子女与父母的关系,
以人工生殖法给予“婚生保障”较妥。
3.人工生殖法修法不是现阶段可以做的。
这部分前面的人已经说了,我不想复制贴上。
4.国内不承认的“国外人工生殖行为”,
不论异性恋还是同性恋“都一样不受保障”
国内法规不承认代理孕母,所以如女方子宫不健全无法受孕,
还是只能得远赴海外进行人工生殖(代理孕母)。
孩子出生后,一样不适用婚生推定。
生父认领,母亲继亲收养,比女女同性配偶还要复杂些。
(男男配偶,未来应也是如此。)
5.人工生殖法不只是“同志的事”
人工生殖法要修我完全赞成。
但是不能只是为了保障“部份人工生殖子女”(女女配偶子女),
而忽视“其他没被保障的人工生殖子女”。
(异性配偶代理孕母子女,男男代理孕母子女)
要改这特别法,是要去全面性照顾到“未被保障的族群”
而不是“因为同志需要,所以现在改”,
那样就变成“只有女同志的子女有保障,其他没有”,
或是“只有同志国外人工生殖(代理孕母)行为被保障,异性恋没有”,
那种耍特权的修法,根本上就有问题。
6.同志国外人工生殖不被法律保障,和同性婚姻是不同议题
同性婚姻是民法,人工生殖是人工生殖法,
他们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法,怎么混为一谈?
同性配偶不适用婚生推定,是因民法婚生推定是“血缘主义”,
同性配偶不适用人工生殖法,是因人工生殖法的“条件严苛”,
这两者间无冲突性,无互斥性,更无关联性,怎么能并谈?
“海外人工生殖(人工受孕/代理孕母)”,
也不是同性婚姻通过与否,问题会有不同的,不是?
代理孕母延伸阅读:
台湾医事安全法学论坛-谁是我妈妈?-代理孕母争议
https://goo.gl/lZ1MkD
联合新闻网-出国找代孕 医师:天价没保障
http://udn.com/news/story/9228/1418940
民视新闻频道-国外找代理孕母 小孩险成国际人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3YbM7HqHi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