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说重点: (完整公库新闻 可直接看这: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58512
或直接见本文末)
蔡易余委员的法条
他把很多东西(ex: 父母、监护、扶养、家及亲属会议之规定) 是放在 "准用"
而不是"适用"
(见文末 蔡版的条文)
(我相信蔡是律师 不会不知道把这些东西放在准用 代表的意义是什么)
这两者在法学上 是有程度差异的
前者("准用") 将有模糊空间, 行政单位 与司法单位 将有可能做各自的解读:
哪些事项是可以直接用跟异性恋一样的 哪些是不可以的
后者("适用") 才是各位同志希望的 真的无模糊空间
真的可以直接跟异性恋婚姻得到一样的保障
2.这点在公库这篇刚发不久的新闻 写得非常清楚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58512
版上前面那篇苹果的新闻 则没写清楚 (蔡版条文有三条 只有第三条写适用夫妻跟子女
但第二条对于父母、监护、扶养、家及亲属
会议之规定 是写准用 , 苹果的新闻并没有去探
究弄清楚, 会带来误导)
https://goo.gl/JYA5XV
https://www.ptt.cc/bbs/gay/M.1482138370.A.3D9.html
3.以下节录公库新闻里 我觉得最重要的几句:
“适用”在法学方法上,意指某一事项完全依照其他法律之规定
“准用”则是指某一事项因为性质上与某些事物相似,
引用该事物的相关规定中的法律要件 或是推导出同样的法律效果,
例如民法亲属编中,婚姻若有无效事由,虽性质上与离婚不同,但会“准用”离婚规范
的“效力”,也就是分手后权利义务应该如何的规定,
也有像是夫妻财产的约定,
“准用”必须要书面做成的程序规定。
我们认为,同性婚姻并非与既有的婚姻制度有所不同、也非选择性引用相关条文的要件或
效力,而是既有的婚姻制度对异性恋与同性恋一并开放,所以相较于使用“准用”文字,
建议以“适用”的用语,来让同志家庭相同适用婚姻家庭制度。
在社会效应上,一旦通过“准用”、而非“适用”,我们也忧虑将来同性婚姻可能被大众
或司法体系视为“准婚姻/类婚姻”?同志父母被视为“准父母/类父母”?同志子女被视
为“准子女/类子女”?最后仍无法获得与异性婚姻同样的权益?
4.蔡易余版条文另个非常有疑虑的点是:
蔡版的条文是选择另开民法的新章 把条文放在新章
(不像尤版 的 扼要精准地 直接放在 民法亲属编的通则)
会有 是否能"不限于民法,能否扩及到其他法规中对于亲属身分关系的认定"
的疑虑
5.以下是公库该篇新闻的全文:
坚持修正民法,同志权益平等适用,落实婚姻平权
文/台湾同志咨询热线协会、台湾同志家庭权益促进会、
妇女新知基金会、台湾同志人权法案游说联盟
针对民进党立法委员蔡易余今日提出连署送案的民法亲属编修正草案。我们做为参与讨论
及共同推动尤美女委员版草案的民间团体,我们感谢过去蔡委员不畏选民误解的压力,发
言支持婚姻平权、坚持修正民法;我们可以感受到蔡委员这次提案出于好意,努力尝试在
专法派之外打开讨论空间,同样选择于民法架构下进行修法,期使同性婚姻及子女的权益
受到民法的平等保障。
蔡委员所提出的修正草案,与民间团体共同推动的修正草案(尤美女委员版)均强调平等
适用条款,这部份值得肯定。不同的是,蔡委员将此条款放置于同性婚姻专章下(蔡委员
版草案民法第1137-3条),而非民法亲属编的通则(尤版草案民法第971-1条)。
尤美女委员版(团体版)民法亲属编 通则 增订 第971-1条:
“同性或异性之婚姻当事人,平等适用夫妻权利义务之规定。
同性或异性配偶与其子女之关系,平等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
之规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以异性配偶为限。”
因此,蔡委员版的平等适用条款效力能否不限于民法,能否扩及到其他法规中对于亲属身
分关系的认定,我们仍有相当疑虑。
此外,蔡委员版本条文选择“准用”、而非“适用”(草案第1137-2条)及民法下设立同
性婚姻专章,是否符合平等原则,也尚有讨论空间。
民间团体认为,综合比较几个修法版本,尤美女委员版还是立法技术上最简便,最能保障
同志与其子女家庭权益,且无宪法平等原则疑虑的版本。司法院在今年11月17日立法院审
查婚姻平权法案的书面报告中“敬表赞同”尤美女委员版这样的立法模式,称许这将“可
避免大量修改法条文字”,化繁为简,无须大量修改其他法规文字,也不会挂一漏万。
针对蔡委员提案内容,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讨论之处:
(一) 在民法“婚姻”章外另设“同性婚姻”专章,是否妥适:
在民法下设置同性婚姻专章,就“于民法此等根本法架构下修订”与“实质权益保障”来
说,虽然一样是在民法下进行,在法律效果上也有可能给予同志家庭与异性恋家庭无异的
权益保障。但在体系解释上,仍刻意区隔出“婚姻”意指异性恋婚姻、“同性婚姻”则属
同性恋者。我们认为,尤版草案民法第971-1条,透过民法亲属篇通则的条文增订,让同
性或异性婚姻在法律上享有相同权益、也才能在体系解释上达到平等。
(二) 对各项法律中亲属身分关系的认定,能否平等给予同志家庭足够保障,仍有疑虑:
1.“适用”与“准用”大不同;同性婚姻就是“婚姻”而非“准婚姻”:
法律制定或修改的过程中,为了避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事项不断重复规定或挂一漏万,因
此会使用“引用性法条”来接合特定事项与已经存在的法律条文,例如“准用”、“视为
”、“推定”、“适用”等等,不同的引用方式皆有不同的意义。
其中“适用”在法学方法上,意指某一事项完全依照其他法律之规定,例如民法亲属编中
,原则上认为婚姻中双方债务都是各自负责,所以分别财产制下直接“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夫妻债务之规定;
而“准用”则是指某一事项因为性质上与某些事物相似,引用该事物的相关规定中的法律
要件或是推导出同样的法律效果,例如民法亲属编中,婚姻若有无效事由,虽性质上与离
婚不同,但会“准用”离婚规范的“效力”,也就是分手后权利义务应该如何的规定,
也有像是夫妻财产的约定,“准用”必须要书面做成的程序规定。
我们认为,同性婚姻并非与既有的婚姻制度有所不同、也非选择性引用相关条文的要件或效
力,而是既有的婚姻制度对异性恋与同性恋一并开放,所以相较于使用“准用”文字,建
议以“适用”的用语,来让同志家庭相同适用婚姻家庭制度。
在社会效应上,一旦通过“准用”、而非“适用”,我们也忧虑将来同性婚姻可能被大众
或司法体系视为“准婚姻/类婚姻”?同志父母被视为“准父母/类父母”?同志子女被视
为“准子女/类子女”?最后仍无法获得与异性婚姻同样的权益?
2.平等适用条款放置民法同婚专章,效果能否扩及所有法律的亲属身分认定,仍有疑虑:
蔡易余委员所提出版本当中,拟在民法下设同婚专章并纳入同志家庭应平等适用夫妻、父
母子女权利义务的条款,我们肯定蔡委员纳入平等适用条款的用心。
惟,在体系解释上,是否有可能在各该机关针对亲属身分关系的认定上,
会对于该认定限缩于“婚姻”而不扩张至“同性婚姻”而有所保留;
若欠缺民法条文更明确的指示,对于同志家庭是否提供完整的权益保障不无疑义。
例如:同性配偶在诉讼法上可否主张拒绝证言权?可否为其死亡之配偶提起自诉?
可否请求赔偿金?在利益回避相关法规上,应否受到相关拘束?这些疑虑,恐怕也
会使得同志家庭被迫在日后,以诉讼一项项打开被限缩的权益,徒增司法系统与社
会资源的浪费与困扰。
综上所述,虽然我们肯定蔡委员的用心、对于婚姻平权的努力与支持,并以实际提案的具
体作为,表达民法修正的支持、落实同志平权,仍盼立院各党团及委员能更加审慎考虑立
法模式的选择,让同志家庭能够有完整的权益保障。
我们期待,接下来能有更多立法委员同蔡易余委员一般,乐意与同志团体、法界人士进行
实质讨论、提出专业意见,而非陷入部份反同人士曲解法案内容、散布不实文宣的口水战
,或落入同志专法这种不平等对待、具歧视性的立法框架。
做为推动婚姻平权法案的民间团体,我们希望朝野各党立委能够坚定支持团体版本(尤美
女委员版)在民法亲属编的通则增订971-1条的平等适用条款,
这样简洁的立法模式更能确保同志家庭的配偶及子女皆能平等适用各项法律中涉及亲属的
条文,而非只适用民法,以避免日后仍须修正多项法条或迫使人民以诉讼争取权益的司法
资源及社会成本。
我们殷切期望12月26日排审婚姻平权法案时,团体版本(尤美女委员版)能够顺利出委员
会。我们吁请朝野各党立委遵守11月1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之协商结论,使草案在
本会期结束前顺利审查完竣、审议过程不得杯葛,期盼当天能够针对法案内容进行平和理
性的实质讨论。12月26日让我们不分异同一起“争取婚姻平权 用爱守护立院”。
附件:
蔡易余委员版本 民法亲属编修正草案
修正条文 说 明
第八章 同性婚姻 一、本章新增。
二、为落实人权保障,消除性别歧
视,保障同性婚姻之权利,爰
新增本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之一 一、本条新增。
同性婚约,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 二、为实践宪法所定平等权利,
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爰明定同
性婚约,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
订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之二 一、本条新增。
同性婚姻准用本法有关婚姻、父母子女、 二、立法上所谓准用,系指性质上
监护、扶养、家及亲属会议之规定。 相当者始适用之,因本法亲属
编有关婚姻、父母子女、监护、
扶养、家及亲属会议已详予规
定,同性婚姻之权利义务关系,
自应依其性质准用之,爰明定本
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之三 一、本条新增。
同性婚姻当事人,平等适用夫妻权利义务 二、婚姻双方当事人应不受性别限
之规定;其有子女者,平等适用父母子女 制,爰明定同性婚姻当事人,
权利义务之规定。 平等适用夫妻权利义务之规定
,如有子女,与其子女之关系
,亦平等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
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