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 引述《chben (酷儿鸡精)》之铭言:
: : 组成家庭的价值是 "爱"
: : 组成家庭的价值不仅仅是 "生育小孩"
: 组成家庭的价值是不是爱这点法律管不到
: 法律没有,也不可能规定结婚双方一定彼此爱对方
: 婚姻是多面向价值
: 包含维护传统伦理秩序、养育后代、甚至维持男女平等的价值
: 不是只有养育后代的功能
: 传统伦理秩序中婚姻就是一男一女组合
: 我不认为为了少数人争取权利,就可以破坏传统伦理秩序
我不认为本体论上传统伦理秩序这东西存在。
因为我不是社群主义者,而是多元价值论者。
传统跟伦理都是具有多元的解释方式,要怎么收束于一男一女的婚姻上?
并无所谓“集体道德、伦理”或不太有学问的启文最爱的“共善”这种东西可以谈。
若真的有一种至高无上的道德,
要嘛,他是出于绝对理性,不然就是他是一种权力支配的结构。
所谓绝对理性下伦理,我没有看到。因此隔离只是一种权力支配的结构。
所以所谓的一男一女的什么碗糕的,只是一种多数人的权力结构。
既然是权力结构,就无法论证他具有规范的正当性。
是故,改变一男一女的结合,并没有任何问题。
: : 如果要以 "生育力" 来做为组成家庭的判断
: : 那不孕症的男女不就没有结婚的权利?
: : 那超过55岁的女人不就没有结婚的权利?
: : (ps. 就医学角度 绝大多数女性超过55岁就会停经)
: 以德国的经验(德国也是另立专法)
: 维持婚姻是男女结合是因为男女结合才有生育的“可能性”
: 就算停经还是因为其他因素没有下一代
: 现在科技还是有办法在男生搞出精子,女生搞出卵子,再借别人子宫生出下一代
: 但是同志间要弄出下一代只有一个可能性.....就是做出带有别人基因的复制人
: 复制人目前大概只有中国私底下敢作
: 不过另一方面德国信仰基督教的人压倒性的多
: 设专法也是对国内保守势力的妥协
: 但是在法律规定上,同性伴侣除了名词不同外,其他法律权利准用一般婚姻
德国专法原本也不是近似婚姻的存在,是经由不断的倡议跟操作法律工具的结果。
说穿了,隔离是平等就是一种权力的产物。
: : 另外还牵扯劳基法. 健保法. 劳保法. 医疗法.....等等
: : 如专法要完全彻底涵盖 法条恐怕不只几百条
: : 到时候 每一条法条都要被反对立委拿出来逐条审查
: : 你想想 正式通过会是民国几年?
: 有一个名词叫做“准用”,一句话就可以彻底涵盖所有法条
准用何须另立专法?也可以参考尤美女的提议,直接于民法制定。
既然要准用,为什么不直接让婚姻由不分性别的双方当事人订立。
这不是脱裤子放屁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