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任职刑部江苏司郎中时,西城送来一个案子,是少年强奸幼女未遂,
男的年纪十六岁、女的十四岁,据称是少年出去玩回家时,看到少女在菜园采菜,
心生歹念而上前要逼奸,巡逻士兵听到少女呼救声、上前抓住少年送官府;
但官员审讯还没结束时,两家父母都送诉状说少女是他未婚妻,只是他不知道而已,
律例上和未婚妻私通有处罚条款、但强奸未婚妻则无,
正在商议该怎么处置时,少女也改了口供,说两个人只是在打闹调情而已,
官员只能口头训诫后让他们走人。
有人说“女方父母收了大笔的钱,少女也喜欢男方帅又有钱,才改口供停止官司。”
父亲说“这也说不定,不过这案子只是男女关系,
跟用钱买凶案家属、会导致受害人沈冤不同,
而且强奸未遂,无法检查;收钱也没实际证据,无法质问;
既然少女同意、父母答应,有媒人作证、邻居没意见,那就完全没有问题了,
君子能用合于情理的说法欺骗,不能硬要入人于罪、让一个小孩流放千里。”
(刑法考题:打击/客体错误、两小无猜条款、教唆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