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权法修正草案

楼主: corehs (corehs)   2014-04-26 12:07:55
※ [本文转录自 PublicIssue 看板 #1JMcStC4 ]
作者: ERIE34 (白莺草) 看板: PublicIssue
标题: Re: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权法修正草案
时间: Fri Apr 25 21:46:28 2014
给durden738
我也是创作者 但我觉得搞不清楚状况的人是你
首先 你好像根本分不清楚
著作权有分著作财产权 和 著作人格权的差别吧?
著作财产权是雇主(公司)所享有可以用创作来赚钱的权利
著作人格权是原作者所享有可以宣称作品是自己创作
并且拥有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
一般来说 当作品完成的那瞬间就产生了著作权
而创作者本人天然拥有著作财产权 和 著作人格权
只是被雇用的创作者如果和雇主有签约的话
一般会按照契约规定 将原本属于自己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雇主盈利
(当然作者也可以选择不转让财产权给别人 用自己的作品来赚钱
以现实的情况来形容 就是自己画自己印书来卖的同人作者
他们就完整地享有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 缺点是盈亏自负)
而现在的法案版本早就已经保障了签约雇主的著作财产权
所以真正的问题不是甲案提到的著作财产权
(甲案只是把条文改得更含糊一点
让创作者签约时可能会忽略自己本来天然拥有的著作财产权)
真正的问题在乙 案 会 侵 犯 到 著 作 人 格 权
(因为它只提著作权 没有明定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范围
我怀疑这是故意的= =)
现在的法条是 没有契约明文规定的
法律会自动默认(受雇人)创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权
但修正后 就变成没有契约明文规定的
法律会自动默认(雇主)公司享有著作人格权
也就是说 只要你签契约时忘了争取著作人格权
雇主不但可以任意修改你的作品 甚至可以把作者名字改成他
而你连出来说明自己才是作者的权利都没有
所以原PO担心的没有错 只是没有说清楚
乙案通过后 只要作者没发现这法律陷阱
老板真的可以合法地说自己才是原作家/画家
并且可以合法修改你的作品
(把哆拉A梦画上耳朵 技安整形成大帅哥)
你也不能抗议
也许你会说 那记得争取就好啦
但在22K和不签拉倒的威胁下
雇主要你妥协 很难吗?
现在22K的环境下 创作者实在很难赚到什么钱
赚钱的著作财产权通常都签给雇主
但拥有著作人格权 可以骄傲地说“这是我写的/画的”
这已是创作者最后的尊严
现在政府定的新法案连这个都企图侵犯 你说叫人怎能不怒?
作者: timshan (仲轩)   2014-04-25 21:50:00
推这篇分析
作者: dragonsix (Nazca)   2014-04-25 21:51:00
政府怎么有办法让我们所有人累成这样...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5 21:52:00
哪有下班之后用自己的设备和资源创作都被雇主拿走的道理连下班之后创作原创作品拿去同人展发表,公司都能连版权都不买就通通拿走的意思?就算是集体创作(例:电玩软件),著作人格权挂在公司名下
作者: ERIE34 (白莺草)   2014-04-25 21:57:00
因为“非约定职务范围”的定义模糊 所以不能很肯定一定会发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5 21:58:00
这样搞的话连列名制作群的权利都没了
作者: ERIE34 (白莺草)   2014-04-25 21:58:00
生 但如果有业者扩大解释法律(只要还在他那边工作)就有可能侵犯到下班后的创作著作权目前听说也只是提案而已 但如果没人注意到的话
作者: coolda (cool)   2014-04-25 21:59:00
专业推
作者: ERIE34 (白莺草)   2014-04-25 22:00:00
提案默默通过就可能发生这种可怕的事但目前已经肯定的是 乙案一定会侵犯到著作人格权请大家多加监督(写信抗议之类) 不然以后可能连主张自己是作者的权利都没有了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5 22:03:00
我会想到的是这样一搞,大量独立创作的幼苗会全部摧毁
作者: ERIE34 (白莺草)   2014-04-25 22:05:00
听说就是有业主觉得要改还要一一问过制作群的意见太麻烦而希望直接把著作人格权拿过来所以同人是否会影响还不确定 但列制作群的权利是肯定会的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5 22:09:00
像是电玩和电影,现在早就是财产权人格权都归公司名义了吧
作者: ERIE34 (白莺草)   2014-04-25 22:09:00
而业主是否会扩大解释到同人 就要看业主的人品了大家觉得台湾老板的人品可信赖吗?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5 22:10:00
我指的是上班族在不使用业主资源的情形下自行创作原创作品
作者: ERIE34 (白莺草)   2014-04-25 22:11:00
所以除了电玩电影 这次会影响最大的应该是出版相关(+同人?)而且就算是电玩电影 作者也应该有权利列在制作群名单内啊Miule担心的是同人吧 就如上所列因为“非约定职务范围”有解释空间 又还只是业者提案未通过 所以现在还不能确定但如果没人关心的话 政府可能审一审就准了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5 22:17:00
还有集体创作的具名权(人格权的一部分),一般书籍写稿的版权
作者: ERIE34 (白莺草)   2014-04-25 22:17:00
而且这个提案实行起来完全看业主的自由心证(相信他人品)所以也许平常没事 但老板看中你的同人作品想卖钱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5 22:18:00
我很担心根本没有付出买断该有的代价就坑走以后翻版的权利
作者: ERIE34 (白莺草)   2014-04-25 22:19:00
你就得乖乖交出来 因为有个恶法支持老板履行“他应有权力”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5 22:20:00
本来应该是公司和作者做版权交涉,重新签约才开始上一般通路
作者: ERIE34 (白莺草)   2014-04-25 22:20:00
集体创作的具名权和书籍版权正是业主支持乙案的最大理由这样对他们又方便又便宜又不用负责作者的授权费用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5 22:21:00
的计画,但是修成这样,没有约明业外时间创作的著作权归作者
作者: HwangTW (谷歌翻译王)   2014-04-25 22:21:00
帮高调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5 22:23:00
那老板就可以随意合法侵占受雇者的任何作品了这样搞根本是彻底开倒车,文创的根本是人不是钱独立创作也是经济弱者和强者交涉的筹码,怎么能允许这样抢
作者: drymartini (钱包和相机被偷好伤心 ><)   2014-04-26 00:48:00
真的是吃人不吐骨头
作者: m7basara (一个人...)   2014-04-26 02:17:00
扯!!现在还有人想乱搞,把提法案的人肉出来吧,官商勾结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6 02:48:00
如果不是故意的,那就是写这草案的人根本没搞清楚台湾的著作权法有著作人格权这回事,前面有人提的本来根据柏恩公约却抄美国著作权法修法,两方原则不同而矛盾
作者: nora99 (nora99)   2014-04-26 08:11:00
高调
楼主: corehs (corehs)   2014-04-26 12:07:00
借转eWriter,谢谢。
作者: bm200300127 (逼M)   2014-04-26 12:45:00
这篇清楚
作者: petestar (酥酥麻麻。小派皮)   2014-04-26 20:36:00
作者: cathendral (麻咪)   2014-04-27 01:06:00
推这篇,清楚很多。
作者: third2013 (老三非小三)   2014-04-27 04:47:00
高调
作者: Shinpachi (Shimura)   2014-04-29 08:01:00
作者: white07 (白色七号)   2014-04-29 16:13:00
太恐怖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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