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PublicIssue 看板 #1JMG_PrT ]
作者: reccaX (渺小的正义) 看板: PublicIssue
标题: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权法修正草案
时间: Thu Apr 24 21:21:25 2014
我不确定这边有多少的图文创作者,
不过这个修正草案对创作者非常不利。
公听会在昨天开的。
第二节 著作人
第十一条
甲案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
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
但契约约定其著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乙案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
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修正条目)
甲案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
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
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乙案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为著作人。
但契约约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A是画家,B是老板。
甲案的修正可以在AB两者的契约内将著作财产权转移给第三方C甚至D、E。
老板签约的时候可以将智慧财产权给予相关企业C,另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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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案部分,A画好一张图之后,交给B使用,
原本的法案A是著作人,新的法案B老板是著作人。
只要契约没特别注明属于受雇者本人,那么以后花钱就可以当画家了(X)
个人见解,非法学专业人士,如有错误麻烦协助指正,
以免误导他人,感谢。
经济部的网站在这: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