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orehs (corehs)
2014-04-26 12:06:01※ [本文转录自 PublicIssue 看板 #1JMG_PrT ]
作者: reccaX (渺小的正义) 看板: PublicIssue
标题: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权法修正草案
时间: Thu Apr 24 21:21:25 2014
我不确定这边有多少的图文创作者,
不过这个修正草案对创作者非常不利。
公听会在昨天开的。
第二节 著作人
第十一条
甲案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
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
但契约约定其著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乙案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
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修正条目)
甲案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
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
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乙案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为著作人。
但契约约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A是画家,B是老板。
甲案的修正可以在AB两者的契约内将著作财产权转移给第三方C甚至D、E。
老板签约的时候可以将智慧财产权给予相关企业C,另作它用。
===
乙案部分,A画好一张图之后,交给B使用,
原本的法案A是著作人,新的法案B老板是著作人。
只要契约没特别注明属于受雇者本人,那么以后花钱就可以当画家了(X)
个人见解,非法学专业人士,如有错误麻烦协助指正,
以免误导他人,感谢。
经济部的网站在这: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
作者:
timshan (仲轩)
2014-04-24 21:33:00又一个对财团示好的政策....塞拎娘....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4 21:34:00......太离谱了吧哪有这样可以免约拿走著作权的
作者:
sufferp (dream)
2014-04-24 21:35:00台湾快变成资方天堂了吗?这样文创者有竞争力也只是当奴隶
作者:
timshan (仲轩)
2014-04-24 21:37:00这就是为什么我说政府对财团友善会造成贫富差距扩大....现在财团可以无条件接受劳工所创造出来的价值 员工要怎样翻身?做梦吧!
作者:
newPipe (Ronaldo7)
2014-04-24 21:42:00著作权法要变成没著作权法了吗.....
作者:
Imbufo ( )
2014-04-24 21:48:00这太夸张了,最后一定演变成“你不给我著作权,我就不给你合约”的情形,这样实质上著作权的精神就崩坏了啊,搞什么
作者:
lyu0001 (乡民1号)
2014-04-24 21:49:00哪门子的契约自由,受雇者要工作还不是得乖乖吞下去
作者:
metra (没茶)
2014-04-24 22:00:00以雇用人为著作人...
作者: giraffer9 (一只鹿) 2014-04-24 22:11:00
.................................
......贴到一些作家的fb去?这需要他们发起反对
作者:
timshan (仲轩)
2014-04-24 22:26:00同样内容 贴到西洽得到完全不同的反应XD
作者:
Imbufo ( )
2014-04-24 22:43:00西洽的文在哪?
作者:
timshan (仲轩)
2014-04-24 22:44:00#1JMHaPHn (C_Chat)
作者: patty1920 (乖离) 2014-04-24 22:47:00
著作权法要变为财团专用的著作权法了吗
作者:
nagano933 (别人的失败就是我的快乐)
2014-04-24 22:52:00大概只有署名权了吧
作者:
shizukuasn (SCP-999超èŒ)
2014-04-24 23:43:00这可以转一下八卦版吧?
作者:
timshan (仲轩)
2014-04-24 23:45:00告知原PO一下 然后标头要改[爆挂]
作者:
plains (万年潜水鱼)
2014-04-25 00:01:00当台湾文创业被压诈的还不够就对了
作者:
reccaX (渺小的正义)
2014-04-25 01:42:00我自己转吧,感谢各位
楼主:
corehs (corehs)
2014-04-26 12:05:00借转eWriter,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