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小妹月中在台中一家美颜中心打工,因店家不付员工薪水,故员工集体对老板提起告
诉,并已取得支付命令,老板恼羞,一一对离职员工提起告诉,例如:妨害名誉、妨害自
由...,几个月后,又再次对员工提前告诉,但其中一个被告的不是离职员工,而是员工的
姐姐,我要强调的是,姐姐在这其中并没有参与任何的行动,且台中警察告知,老板是以
告离职员工妨害名誉之名,提告姐姐的!(老板好像有在笔录上写下姐姐的身分证字号,
是否有个资上的问题?)
想问姐姐在这样莫名被提告的情况下,除了去警察局报到澄清,是否能对老板提出什么告
诉?
姐姐已在台北上班三年了,被告时,人也在台北,但莫名被叫去了台中警察局,想问,能
否在北部警察局对老板提前诬告? 好解决距离上的问题。
希望各位能帮忙给点解决的方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