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因为找不到生活法律版,
所以来这里请教大家,
我有一对母子一起住的房客,
从一年半前就每月都迟缴房租,
到最后连原本两个月的押金扣掉了,
还是继续迟缴,
从去年七月之前契约租满就请他们搬家,
但他们一直说找不到满意的房子,
我也不愿意逼人太甚,
所以就继续签新约让他们继续住,
后来断断续续又发生许多问题。
原本四月有新签半年的契约,
但五月收房租后要在契约书上注明收房租的金额跟日期时,
那个妈妈(约55岁吧?)说他把契约丢了,
想请问若他契约书真丢了,
是不是就变不定期契约?
那个妈妈(社会局说有轻度智障)常常进出都大力甩门,
在原本的契约中也注明若危害到邻居安宁即终止契约,
所以我六月六日收六月上半月房租时已跟他们说契约终止,
请他们六月三十日搬走,
并不收他们六月下半月的房租,
但到了七月他们还是找不到他们满意的(钱不多又想住好的房子,还限定中正大安区)
原本我也不想逼人太紧,
但这两天又发生一些事情,
我已经不想再跟他们耗下去了,
所以很明确地跟他们说,
请他们7/15日搬走,
且不收他们七月上半月的房租,
想请问,若他们7月15日还是不搬走,
但我找人来把他们的东西搬到楼下马路去,
这样我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