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闻] 《消保法》修法 生鲜、易腐败商品不适

楼主: sggs (请到consumer爬文)   2015-06-04 23:20:41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LRHd-WI ]
作者: vincentkuo (甜瓜)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新闻] 《消保法》修法 生鲜、易腐败商品不适
时间: Tue Jun 2 10:50:36 2015
1.媒体来源:
苹果日报
2.完整新闻标题:
《消保法》修法 生鲜、易腐败商品不适用7天鉴赏期
3.完整新闻内文:
立法院院会今三读通过《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明定行政院可视产品特性,公告排除部
分不适合7天鉴赏期的商品,如生鲜食品、易腐败商品、影音或APP等。此外,因消费者与
企业发生定型化契约纠纷后往往难以以举证,新法也规定,企业若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
约,自认符合消保法规定时,需负举证责任。
现行《消保法》规定,民众透过网络、电视购物等管道购买的蛋糕、DVD电影等易腐败或
立即可使用的产品,可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退回,且不必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但朝
野立委认为,为避免有心人士恶意滥用消费权,导致业者经营成本过高,法案初审时增订
排除条款,并授权行政院订定名单。
现行《消保法》明订,消费者签订定型化契约前,应有30天的合约审阅期,新法也明定,
企业不得以定型化契约使消费者抛弃审阅期,否则契约无效。若企业违反定型化契约相关
规定,主管机关限期改善但届期不改正,处罚锾3至30万元;再限期改正且届期不改正,
处5至50万元罚锾。
新法也明订,若依《消保法》提出的诉讼,因企业经营者故意所导致的损害,消费者得请
求损害额5倍以下惩罚性赔偿金;但因重大过失所致损害,赔偿金得请求3倍以下;因过失
所致损害,得请求损害额1倍以下惩罚性赔偿金。(郭建伸/台北报导)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602/621026/
5.备注:
生鲜、易腐败的食品其实依照本来的消保法就可以处理了,
因为主张7天鉴赏期之后,消费者仍要负回复原状的义务,
东西如果变质也无法退货了,除非能运用科技回复食物鲜美,
理论上足以防止滥用的风险,这样的修法明显是偏向企业经营者。
比较有争议的可能是App及影音产品,
因为依照现行法,只要事前赋予合理检视的机会,也没有鉴赏期的适用,
也就是由业者提供试用、试看、试听版,至于范围则有待细致化,
而目前有无消费者滥用此机制,好像没有相关的统计,只是出于直观觉得。
就我所知,欧盟似乎是有条件的允许App及影音产品仍可适用鉴赏期,
而我国这次则是授权行政院发布命令完全排除,
表面上可说是尊重业者创新与保护智财权,实质上有可能是消费者权益的倒退,
值得密切观察后续的发展。
作者: FALUNDAFAHOW ((法轮大法好!))   2014-06-02 10:57:00
这么没保障,不要网购生鲜食品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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