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9/15在行政院消费保护会申诉内容如下:
交易事实:申诉人于102年9月30日向好乐迪ktv新竹店续约威力卡一年,
赠送400元欢唱抵用金,价金已用信用卡全额支付会员费。
申诉事由:续约时店员表示400欢唱抵用金已存进卡片里,
打算订位并使用时,客服告知抵用金有效期限从续约开始算起的三个月内
须使用完毕,但当初续约时好乐迪ktv新竹店并未明确告知抵用金有使用期限,
向客服申诉后,客服表示愿意给予200元的现金抵用券当作补偿,
但申诉人认为好乐迪ktv新竹店刻意不告知申诉人抵用金有使用期限,
使申诉人权益受损
请求内容:依广告内容,请求好乐迪ktv新竹店于申诉人威力卡103年9月30日到期前
给予400元欢唱抵用金,并让申诉人一次性消费即可折抵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