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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一次裁决”无效 他无照上路不算违规撤罚了
2024-12-13 07:40
联合报/ 记者牟玉珮/台中即时报导
张姓驾驶19年前迟未缴酒驾罚款被吊销驾照,去年他在高雄市无照开车被警拦查开单告发
,强辩说他有拿“行照”给警看,要求撤销无照驾驶罚款1万8千元处分。法官审理时,没
理会他的歪理,不过,一看他当年是被“一次裁决”直接吊照,认为行政处分无效,撤销
原罚款处分。张姓驾驶没想到这招,但意外免罚了。
判决书指出,张姓驾驶去年10月17日晚上7点多在高雄市开车,被警拦查,警方见他2005
年8月18日驾照早已遭注销,当场开单举发他“驾驶执照业经注销仍驾驶小型车”,违反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21条第1项第4款、第5项等规定,案送台南市交通局,以他注销
驾照仍开车上路,裁罚1万8千元并要扣缴驾照。但张姓驾驶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台南市交通局称张姓驾驶2002年间有酒驾违规,被罚4万2千元及吊扣驾照1年,然未依规
定时间缴罚及扣照,依道交条例规定,经主管机关裁决后不缴纳罚锾或不缴送汽车牌照、
驾驶执照,加重处罚,进而吊照,因此早已于2005年注销张姓驾驶驾照,无照开车上路违
规属实。
不过,法官审理时发现张姓驾驶的驾照遭吊销是“一次裁决”的产物。在2008年5月28日
曾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5条规定,监理单位告知大众,若于民国85年7月1日
起至95年6月30日10年间,曾因罚锾不缴纳而被处分吊(注)销驾照者,得于5年内缴清罚款
后申请核发驾照。张姓驾驶显然置之未理,以致于去年开车上路被开罚。
法官认为,依行政程度法规定,行政处分有重大明显瑕疵者无效,未缴罚锾或驾照就要易
处吊扣驾照或吊注销驾照,为具有裁罚性的不利处分,此等涉及人民权利,处罚应明确,
且无法律规定允许主管机关得作成附条件的易处处分,自不得附条件,这也可以参照最高
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33号判例。
也就是说,一旦未缴驾照或罚款,还要再经处分程序,不能一次完成迳行吊销驾照。法官
认为,既然前处分(吊照)无效,就不发生驾照遭注销仍驾车的违规行为,原处分撤销有理
由。此案仍可上诉。
※ 提醒您:禁止酒驾 饮酒过量有碍健康
法官认为“一次裁决”直接吊照处分无效,他无照上路不算违规。示意图/ingimage
附注/心得/说明:
原本连自己都没发现之前被吊销驾照的行政处分有问题
只是想要硬凹而已
没想到法官审理过后
反而变成吊销驾照的行政处分无效连驾照都回复了?